读者刘女士:我和老公曾于2009年12月与宁水花园某业主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购买其名下80多平方米两房单位,总价78 .8万元,并支付定金10万元,约定2010年6月15日后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一直租住该房,租金每月1800元。后来我老公又和这个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如果甲方(刘女士一家)在6月15日后一个月内,没有支付尾款,则乙方(业主)没收10万元定金,合约自动失效。
如果乙方在6月15日后一个月内没有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则退还甲方定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甲方半年物业短期租金10800元,补偿之后合约视为失效”。2010年3月之后,宁水花园拆迁的消息逐渐出来,该物业价格陆续涨到125万元左右,业主不愿再以合同约定价格出售物业,同意退还10万元定金,并补偿半年租金10800元。上个月还催我们尽快搬走,否则从下个月起就要加租金。
现在,这套房子我们是不是该彻底放弃?这个补充协议明显对我们来说是不公平的,这样的条款有效吗?我们该如何处理?
广东德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该补充协议明显对刘女士一家不公平,建议在合同约定的7月15日之前直接向法院起诉,并以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不对等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补充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这种延期过户的合同较容易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提醒市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至少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双方权利义务一定要建立在平等基础上,出现明显不平等情况时要仔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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