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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转贷纠纷频现 房企融资警钟敲响-重庆写字楼租售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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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转贷纠纷频现 房企融资警钟敲响
发布时间:2011/3/23 9:43:17
来源:中国证券报
阅读:838

  “前两天一家房地产企业想通过我们融资,利率给到了25%,我吓坏了。”上海某信托公司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以后,银行信贷资金颇为紧张,再加上对房地产行业的紧缩政策,众多房地产开发商都走上了高息借贷的老路。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众多房地产企业高成本融资的后遗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频繁出现。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上海市法院所受理的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中,收案标的额最多的就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高达27.52亿元,占涉银行纠纷案件收案标的总金额的63.56%。

  高息转贷

  季朝阳是2000年下海经商的原安徽农业大学老师。他投资设立的上海宏邦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宏邦公司),从2005年起依托松江工业区的达丰电脑等大型企业,从事占地100多亩的工业园区生活配套项目开发。

  2008年的金融危机,波及松江工业园区内1.6万名工人。因为订单不足,开工锐减,他们有的回乡,有的另谋他就,季朝阳投资开发的工业生活园区的房租收入每个月减少了90%。雪上加霜的是,宏邦公司为了进行项目开发而在两个银行的7000万银行贷款到期。

  银行向季朝阳追讨贷款,施工单位追讨工程款。“那时我简直是走投无路。”季朝阳回忆。

  在某股份制银行支行行长的牵线搭桥下,季朝阳和他的宏邦公司终于找到了融资门路。上海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胜华公司)出现了。胜华公司是大型民营企业,从事电缆生产,是我国线缆行业最大的制造商之一,总注册资本8亿多元,总资产19亿元。

  贷款途径是这样的,季朝阳将自己持有的全部宏邦公司股权以1元的价格从形式上转让给胜华公司,胜华用宏邦的资产做抵押,由胜华公司出面向银行贷款。在胜华公司帮宏邦拿到贷款后,再以1元的价格把股权转让回来。2008年5月,季朝阳便与胜华公司签订了上述两份股权转让合同。

  同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了胜华公司能得到的好处:由胜华公司出面向银行申请贷款1.5亿元人民币。其中1亿元由季朝阳使用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另外的5000万元由胜华公司使用并承担还本付息责任。贷款期限为5年,在贷款期限内,如果季朝阳提前归还所承担的1亿元负债部分,胜华公司则同意按1元人民币由季朝阳对宏邦公司的股权进行回购。

  1个月之后,胜华公司以宏邦公司名下房产抵押,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并成功获得5年期贷款1亿元及综合授信5000万,共计1.5亿元。

  贷款到了胜华公司账上后,胜华公司开始讨要更多的好处。而被逼债到走投无路的季朝阳只有全盘接受。当年7月,胜华公司、季朝阳、宏邦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在1.5亿贷款中,1.2亿交由季及宏邦使用,季按照银行的规定还本付息;季每年须支付胜华“管理费”200万;季将贷款按期还本付息之后,须支付胜华每年1000万“资产保值增值费”;期满按期还本付息之后,100%的股权返还登记时,季须无偿给予胜华不少于30%的宏邦股权;协议期间,宏邦公司仍由季负责经营管理、承担盈亏。

  也就是说,季朝阳为了拿到1.2亿元贷款所支付的成本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给胜华公司6000万元(200万*5+1000万*5)以及宏邦公司30%股权。宏邦公司当时的评估价为3.4亿元。可见,季朝阳的融资成本高达50%以上。

  即便这样也没能满足胜华公司的胃口。“合作协议书”签署后,1亿资金由胜华公司划到宏邦公司的账户上,但另外2000万没有向季支付。而是让季朝阳签了第二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2000万元中的180万元直接作为利息扣除;借用这2000万元利息为固定利率12%。而当时银行的利息为7.2%,并且已经进入降息周期。

  而此时,除了通过胜华公司转贷,季朝阳已经没有选择的余地:他的宏邦公司资产已经在银行抵押过,甚至无法通过民间借贷融资。奇怪的是,原本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宏邦公司的资产,仅从形式上转给胜华公司后,就能顺利地获得1.5亿元贷款。

  纠纷频现

  正如预计的那样,季朝阳和他的宏邦公司根本无法承受如此高昂的融资成本。

  2009年6月,胜华公司以季朝阳、宏邦公司所借的1.2亿贷款中第一笔1000万元到期款未能及时还本付息为由,向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季和宏邦公司偿还胜华公司应还银行到期贷款1000万元,并包括银行利息、逾期还款滞纳金管理费等490余万元。

  原南汇区法院2009年11月出具的判决书认为,宏邦公司先在名义上成为胜华公司的子公司,他们之间的行为虽以融资为主要目的,但并不等同于企业之间的非法借贷。除2000万元综合授信贷款外,胜华公司对宏邦公司使用的1亿元中长期贷款并没有约定息差或其它非法利益,因此季朝阳在庭审抗辩的“实为借贷”的理由不成立。判决胜华公司胜诉。

  季朝阳不服判决,目前还在提起抗诉申请。

  2010年8月,宏邦公司(自2009年7月起,宏邦公司的印章、资料已由胜华掌控)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称,宏邦公司于2010年7月29日与胜华公司两方已达成“合作终止协议”,约定原“合作协议书”自愿解除,按照原协议中的“自动处置机制”的约定,股权转回给季朝阳,所有资产归胜华公司所有。宏邦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合作协议书”解除,财产归胜华公司所有,胜华公司支付折价后多余的款项1900余万元。

  目前,这个案子还在审理当中,并把季朝阳追加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去年11月,上海闸北法院曾审理上海首例高利转贷刑事案件。并一审判处从银行贷出资金后转贷给另一家公司的被告单位上海度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罚金150万元,相关责任人员有期徒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度上海法院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情况通报》指出,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仍然是占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比例最大的案件之一。2010年上海市各级法院一审共受理涉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739件,占到涉银行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总数的22.01%。

  扰乱金融秩序

  上海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民法学教授傅鼎生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整个案子看起来虽然有若干份合同,但实际就是一个目的:宏邦需要周转资金。通过胜华向银行借钱,最后实现了宏邦的目的。胜华通过这么一个转贷,能得到每年200万元的管理费、1000万元的保值增值费以及宏邦30%的股权等变相利息或者说息差。“每个协议独立看似乎都是成立的,有效的;但把协议综合在一起,不难看出,系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扰乱了金融秩序。” 傅鼎生说。

  他指出,高息转贷不仅危及金融系统的安全,也影响借、贷企业的正常经营,应当引起足够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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