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明确规定,设区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将被约谈:未能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进度的;资金、土地、税费等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对于保障性住房在分配和管理等方面社会反映强烈问题处置失当的;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的。
《办法》还规定,对于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影响或干扰住房保障政策贯彻执行情节较重的;对违反住房保障政策及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者处置不当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管理、监督不力,在职责范围内发生住房保障方面的重大事件、案件或者造成质量、安全事故且产生恶劣影响的,将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