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齐大圣、王春华等12人都是德兴市一小区的住户,他们均是小区4栋三单元1~6楼的住户。
杨天寿是一家经营地板、瓷砖等建筑装修材料的店主,为了拓展在这个小区的业务,杨天寿雇人在这个小区各单元楼梯上喷涂了一些小广告,广告内容含有他所经营地板、瓷砖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齐大圣、王春华等人认为,杨天寿雇人在楼梯喷涂广告损害了住房的美观效果,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找到杨天寿协商,要求杨天寿去除广告,但遭到杨天寿的拒绝。为了尽快恢复楼梯间的干净美观,齐大圣等人联名起诉,将杨天寿告到法院,要求杨天寿清除已经喷涂的广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林晓云 程呈)
□断案
法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文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等都属于物权的共有部分。
本案中,齐大圣等人作为A小区4栋三单元的业主,对该单元的楼梯享有共同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杨天寿未经齐大圣等人同意,擅自在齐大圣等人共有的楼梯上喷涂广告,侵害了齐大圣等人的合法权利。
法院判决,由杨天寿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去除其在该栋楼楼梯上的喷涂广告。(王云 祝文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