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8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1999年5月,李先生父亲所在单位进行房改,须交纳房款2万元,父母考虑到李先生与王女士两人住房困难,就与他们夫妻协商由李先生与王女士出这2万元,房改购房之后,由李先生与王女士夫妇居住。随后,夫妻二人交纳了2万元房款,搬进了这套房改房并居住至今,但房产证一直是李先生父亲的名字。2011年6月,王女士与李先生提出离婚,并要求平分该套房改房,李先生以该房是其父亲的为由予以拒绝。请问:该套房改房应如何处理?
山东德义君达律师事务所刘怀勇律师解答: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其中,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因此,这套房改房不能在李先生与王女士之间分割,购房时的出资2万元应作为债权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