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构成又称保险的要件,是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构成保险必须具备下列3个要素:
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能构成保险危险的必须是:1)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3)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4)危险的发生对被保险人来说必须是非故意的。尽管危险的种类繁多,但构成保险的危险大体上可以归纳为3类:(1)人身危险;(2)财产危险;(3)法律责任危险。所有这些危险必须是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发生,如果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危险已经发生,即危险已经确定,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应无效。
2.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保险是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互助共济基础之上
的,其基本原理是集合危险、分散损失。
3.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无损失,无保险”。保险的机能在于进行损失补偿。这种损失补偿通常不是恢复已被毁
人身保险通常采取定额保险的方式,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就将其可能发生的损失确定下来,事故发生后就认为确定的损失是实际损失,由保险人给付预定的保险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