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 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抵押时坚持房地一致原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实际的登记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房地分别抵押的情况,甚至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