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回复: 根据烟地税发〔2006〕6号的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自用生活用房的起始时间,以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证明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上注明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孰先”原则的具体含义为:纳税人可以将二者所注明时间中较前者作为房屋的购买时间。如果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如果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