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李女士遇到的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02年至09年期间,大连市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增值,对于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购房者名下婚后还贷的房屋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如何分割,业内人士认为:一方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购房一方名下的房屋婚后双方如果没有对此房屋进行特殊约定,就应是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但对增值和婚后还贷部分如何处理,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为:现房款(夫妻双方共同认可的价格或有评估资质机构的评估价格)减掉当初购房时房屋的价格为房屋增值部分,对该部分由夫妻双方进行平分。此种意见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逻辑上均不具有合理性。产权人购房时交了首付款,婚前还可能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离婚后产权人可能仍需继续偿还贷款。婚后双方只偿还了部分贷款就把全部房屋增值款进行平分,对产权人显然不公平。另外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应属夫妻共同所有,这部分应平分,假如共同还贷的部分大于房屋增值部分,只分增值部分对无产权方也不公平。房屋升值不是永恒的,如果对房屋增值的部分夫妻双方进行了分割,待离婚后一旦房价下跌,这种风险也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承担,这对房屋产权人也是不公平的;第二种意见为,对房屋婚后还贷部分及该部分的增值额进行平均分配。此种意见,表面似乎公正,但如果房屋价值下跌当如何应对?难道要让婚后共同还贷方共同承担房屋降价损失?因此,这种处理意见潜在着不公正之处。第三种意见是,夫妻双方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进行平分,并适当给予婚后另一方利息。至于房屋增值部分,归婚前购买方所有。因房屋为婚前购买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因此该房屋日后的增值理应为其本人所有,我个人赞成这种意见,在实务中此种意见也得到业内人士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