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和《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以下合称《合同示范文本》)已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拟订,将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轮候供应试点工作中试用。按照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即日起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记者注意到,这两份合同示范文本加强了对购买经适房的市民的保护。如,在“房屋质量及保修”中规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甲方(开发商)对该房屋负责保修,并从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继续保修不得少于2年。当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时,乙方(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买下经适房后,买房人必须承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供购买申请户居住使用。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出租、出借、赠与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并不得设定除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为了查明这套房是否用于申请人专用,经同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可以采取家访等方式,查实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状况,购房人应当给予配合。
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将于9月27日至10月11日,分别在各自门户网站上全文公示《合同示范文本》,市民可在公示期间通过网上直接提交、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将书面意见和建议反馈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电子邮箱:jsf@shfdz.gov.cn;传真63193938、6319248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邮箱:hetongchu@tom.com;传真542362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