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诉争房屋是你父母生前承租的公房,其所有权不属于你父母,因此,不得作为遗产继承。2006年区公房管理所找到你,并同意你个人将此房屋买下,是区公房管理所对房屋所有权的处分,同时也认可了你对该房屋的承租权。综上,你的购房行为并没有侵犯兄弟姐妹的继承权。如果从感情的角度考虑,你可以对他们做出适当的货币补偿。(应慧燕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