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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开始摸底,公共租赁房新政望年内出.-二手房新闻-U88搜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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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开始摸底,公共租赁房新政望年内出.
发布时间:2009/9/7 17:40:18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阅读:286


  

  针对城市“夹心层”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正在从决策意图走入实践环节。

  8月31日,北京市首块公共租赁住房地块——海淀区西二旗居住项目,经过27轮竞价,以1.25亿元的价格成功出让。这是自8月1日《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北京市首块出让、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

  除北京外,常州、厦门、上海、南京等也在积极试点,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住房保障司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探索,由住房保障司牵头的工作组也正在积极调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并有望在年内出台。

  据悉,公共租赁住房将首次被纳入正在制定的住房保障工作三年规划。近期,住建部已开始对各地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摸底。

  完善保障体系

  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度提及“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之后,为解决城市“夹心层”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开始进入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政府的决策视野。

  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曾表示,今年将加大租赁市场方面的探索工作,并将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列入今年工作重点。同时,多个城市也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试点工作提上日程,积极探索可行的办法。

  厦门在为保障性住房立法过程中,明确提出“保障性租赁房”概念,向无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出租的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出租,并由政府按不同家庭收入标准给予不同租金补助的住房,租金补助标准分别为房屋租金的90%、80%、70%。

  北京市自8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提供公共租赁房,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北京市还计划年内收购建设5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中的‘夹心层’,不符合廉租房的保障标准,但是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或者是介于廉租房和市场租赁住房之间的中低收入家庭群体。”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表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一起,完善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政策难点待解

  尽管政府部门拟大力推广公共租赁住房,但其保障人群界定、资金来源、建设标准等依然存在实施难点。

  在业已出台具体办法的城市中,厦门、常州、北京均明确规定需本地户籍。但专家建议,公共租赁住房应该包括非本地户籍的住房困难群体,如农民工、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等。

  另外,在建设资金来源上,决策部门还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试点也仅停留在“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等较为含糊的表述上,并没有明确资金投入的来源。

  同样,在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上,各地试点也不尽相同。北京市规定“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面积小于90平方米”,而常州则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针对可能出现政策不一致的难题,接近住建部住房保障司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保障群体、户型标准等还没有定论,而未来出台的政策更多是导向性的政策,而非有严格的标准限定。

  相关阅读:沪新政:用人单位自用土地可建设单位租赁房

  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6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单位租赁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试行意见》,引导规范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在自用土地上建设和使用职工宿舍的行为,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市场化租赁宿舍行为予以规定,多渠道满足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过渡性居住需求。

  上海近年出台一系列政策,逐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市民住房条件得到有效改善。与此同时,部分单位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人员却不属于住房保障对象,又一时无力进入市场购买商品住房。为此,《试行意见》明确提出,本市企业、产业园区开发管理主体、高校、部队及其他单位可以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者以旧建筑拆除重建、改建的方式建设单位租赁房,提供给本单位职工或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短期租住。

  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试行意见》还规定,在单位自用土地不足的情况下,区、县政府可以统筹安排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农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等其他两类土地用于建设单位租赁房。经审核批准用于建设租赁房的单位自用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其用地性质、土地权属保持不变。

  为坚持市场化为主的住房制度改革方向,防止出现变相违规建设福利房、解困房等情况,《试行意见》从制度设计的源头着手,有效隔离单位租赁房与市场化商品住房。在建设标准上,要求单位租赁房项目建设需符合建设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其他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建筑标准规范规定。在权属登记上,规定该房屋登记为职工(集体)宿舍,不得分割办理小产证;且除随同单位资产整体处置外,单位租赁房不得单独转让、单独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单位租赁房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后,也不得改变原租赁用途。在供应对象上,限定提供给本单位或本园区企业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引进人才或来沪务工人员租住。在租赁期限上,规定一般不超过3年;其中,由来沪务工人员承租的,应当根据其劳动合同中的用工期限约定租期。

  《试行意见》于8月23日正式下发试行,试行期三年。意见试行前已建成并经营的职工宿舍、人才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宿舍可以参照执行。相关部门将对政策试行情况加强指导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延伸阅读:低租金!本市研究针对"夹心层"公共租房政策

  针对城市“夹心层”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正在从决策意图走入实践环节。

  8月31日,北京市首块公共租赁住房地块——海淀区西二旗居住项目,经过27轮竞价,以1.25亿元的价格成功出让。这是自8月1日《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北京市首块出让、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

  除北京外,常州、厦门、上海、南京等也在积极试点,探索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称住建部)住房保障司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探索,由住房保障司牵头的工作组也正在积极调研、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并有望在年内出台。

  据悉,公共租赁住房将首次被纳入正在制定的住房保障工作三年规划。近期,住建部已开始对各地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情况进行摸底。

  完善保障体系

  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度提及“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之后,为解决城市“夹心层”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开始进入相关部门以及各地政府的决策视野。

  住建部部长姜伟新曾表示,今年将加大租赁市场方面的探索工作,并将研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指导意见》列入今年工作重点。同时,多个城市也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试点工作提上日程,积极探索可行的办法。

  厦门在为保障性住房立法过程中,明确提出“保障性租赁房”概念,向无经济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出租的保障性租赁房,按市场租金标准出租,并由政府按不同家庭收入标准给予不同租金补助的住房,租金补助标准分别为房屋租金的90%、80%、70%。

  北京市自8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提供公共租赁房,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北京市还计划年内收购建设50万平方米的公共租赁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的保障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中的‘夹心层’,不符合廉租房的保障标准,但是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或者是介于廉租房和市场租赁住房之间的中低收入家庭群体。”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政策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顾云昌表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一起,完善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政策难点待解

  尽管政府部门拟大力推广公共租赁住房,但其保障人群界定、资金来源、建设标准等依然存在实施难点。

  在业已出台具体办法的城市中,厦门、常州、北京均明确规定需本地户籍。但专家建议,公共租赁住房应该包括非本地户籍的住房困难群体,如农民工、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等。

  另外,在建设资金来源上,决策部门还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政府的试点也仅停留在“可通过投融资方式改革筹集社会资金、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回收资金、社会捐助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等较为含糊的表述上,并没有明确资金投入的来源。

  同样,在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上,各地试点也不尽相同。北京市规定“以一、二居室小户型为主,面积小于90平方米”,而常州则规定“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针对可能出现政策不一致的难题,接近住建部住房保障司的一位专家告诉记者,目前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保障群体、户型标准等还没有定论,而未来出台的政策更多是导向性的政策,而非有严格的标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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