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什么说的,犯了这事,后半辈子都完了。”昨天下午,涉嫌挪用800万元征地补偿款的丰台区长辛店镇大灰厂村党支书杨某在丰台法院受审,他当庭认罪,并警示旁听者不要犯错误。
50岁的杨某是丰台区人,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担任长辛店镇大灰厂村党总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检方指控,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间,杨某利用主管村里农工商联合公司财务的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征地补偿款800万元挪用给两个朋友进行营利活动。
检方认为,杨某的行为涉嫌挪用公款罪。
对此,杨某当庭认罪,“我为了给村里多谋点利,把钱借给朋友,我不应该这样做”。
据杨某说,2007年10月左右,村里得了一笔6700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尽管知道这笔钱应该用在百姓生产生活上,但当两个朋友提出借钱时,他没有拒绝。第一个朋友分两次借了350万元,约定年息6%,期限均为一年;另一个朋友承包村里的砖厂,分三次借了450万元,年息3%。杨某承认出借公款没有经过两委会讨论,但强调自己就是为了把死钱变成活钱,也没有收过好处。
在辩论阶段,杨某放弃自辩,“我没什么说的,犯了这事,后半辈子都完了”。他的辩护人认为,杨某是为了给单位和集体谋利益,借出的800万元都已归还,借款人也已支付利息,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并提出,杨某借给第二个朋友的450万元不应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该受到党纪政纪的处分。辩护人希望法院考虑杨某主观恶性小等情节判处其缓刑。
对此,公诉人反驳称,挪用公款罪惩罚的是公款私用的行为,公款是否造成实际损失和被告人是否得到好处不是构成要件,杨某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出借,用于其他企业的经营,属于挪用公款。如果他在这过程中谋取了利益,那就触犯了其他罪名。
在最后陈述时,杨某表达了悔意:“我不应该犯这些错误,对自己的犯罪我会记一辈子,这也给在座的人起到警示作用。”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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