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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持60年前房产证告官 大兴区称此证已作废
发布时间:2010/9/15 10:49:09
来源:新京报
阅读:786


  

 

 姜先生在自家院内展示从档案馆取出的1950年的土地使用证。

  祖祖辈辈居住的房子成了拆迁的钉子户。屋主将大兴区政府告上法庭,昨日大兴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屋主:档案馆存权属证明

  73岁的姜士义是大兴区黄村镇宋庄村村民。

根据当地村委会及村民证言,他祖祖辈辈就在该村永华路6号居住,此处现在有北房6间、东房3间、东院5间西房。

  据姜家人称,永华路6号是姜士义继承了大伯姜立元的,大兴区档案馆至今保留着政府于1950年4月19日颁发给姜立元的房屋所有权证,权属证名为“河北省土地房产所有证”。(1958年3月,大兴县由河北省划归北京市。)

  据此,姜士义的儿子、儿媳认为,此房屋系自己的私有财产,开发商要在此建房必须征得其同意,因此自2005年就开始与开发商、当地政府协调拆迁一事,但至今未达成一致。

  在获知系大兴区政府给开发商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他们认为区政府无权核发,因此对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区政府:所有权证已作废

  昨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法院追加了开发商作为第三人出庭。

  区政府方认为,1986年的土地法明确了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其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大兴档案馆所保留的姜立元的所有权证早已作废。

  而2003年黄村镇宋庄村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了土地出让一事,因此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

  昨日法庭未宣判。

  ■观点

  国内已无私有土地

  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孟宪生认为,解放前及新中国初期虽然核发过土地房产所有证,不过公社化运动后国内并没有私有土地,只存在国有、集体所有土地,因此姜家主张土地并非宅基地而是私产欠妥。

  此外,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应通过村民代表会或村民会议表决,征用方需要给农民集体补偿,并对房屋等地上所有物给予农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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