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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又高价卖第3人 第2个买卖合同将无效-二手房新闻-手靠手房产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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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又高价卖第3人 第2个买卖合同将无效
发布时间:2010/5/5 22:33:59
来源:北京晚报
阅读:1110


  

  赵先生为了做生意,向李先生借款30万元,并且承诺用自己的房屋做抵押。

  一年到期后,赵先生的公司没挣到钱关门了,根本无力偿还李先生的借款。两人决定由李先生再给赵先生20万元现金,赵先生把该房过户给李先生;但是赵先生可以在房屋内再居住一年,因为赵先生在北京也没有其他房屋了。而20万元钱也得等一年后再支付。

  随后两人就去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为了少交税,他们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填写的房价是30万元。很快李先生就拿到了房产证,赵先生仍然居住在该房内。

  几个月后,北京房价一路飙升,赵先生和李先生交易的这套商品房已经可以卖到100多万元了。于是赵先生通过中介以150万元把房卖给了于先生。于先生先交付了50万元的定金,并且搬了进去。

  随后,赵先生拿着50万元,去找李先生要房子。可是李先生一听说赵先生又把房子卖给别人了,当场就急了,要求赵先生赶紧通知于先生搬出房屋。但是于先生坚持认为:“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也是真实有效的,我不同意腾房。”无奈之下,李先生最终将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于先生腾房。

  第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赵先生与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应当被保护。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赵先生最初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完全有权处分自己的房产。

  另外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所以赵先生与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房屋过户后李先生合法取得物权

  赵先生与李先生在签订买卖合同后,一同去讼争房屋的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履行了讼争房屋之不动产的物权在变动时的公示原则,所以,李先生对讼争房屋的物权已经合法取得。

  第二个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于先生虽然已经实际入住房屋,但是因为于先生与赵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在签订之时,赵先生已经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了,所以赵先生并不具备处分该诉争房屋的权利,并且事后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李先生并未追认赵先生卖房的行为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所以,于先生与赵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效力待定合同,但在事后,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李先生拒绝追认赵先生的权利,也就是说并未追认其有效,所以于先生与赵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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