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要求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行为。
意见指出,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而在分期缴纳地款过程中,完成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同时意见中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要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尚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土地,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对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要视同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的标准向土地受让人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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