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动维修资金代修“危宅”
适用于五类紧急情况相关办法征求民意
本报讯(记者翟烜)昨天,市住建委公布《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针对公共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管理等问题都进行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县住建委(房管局)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人为损害共用设备,维修费不能从住宅专项资金列支。
此外,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公司可进行维修。
工程完工后,物业、业委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由社区居委会和业主代表参加)应当组织有关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
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部分设备、部件损坏严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
■五类紧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