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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出台 今年7月1日起施行-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方法出台 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0/1/21 8:49:34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本报讯 财政部昨天发布了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以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意见》明确了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所应该采取市场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评估时应注意的各种事项,以及评估结果的披露等问题。

业内人士对此评论说,评估方法的变化,将对上市房地产企业在内的企业投资性房地产资产估值产生较大影响。

  根据《意见》,所谓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企业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意见》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对象分成三类,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即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即企业取得的、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即企业拥有产权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包括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后用于出租的建筑物。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投资性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知晓评估对象对应的是个别建筑物单元,还是多个建筑物单元及其附属设施共同构成的一个整体。当出租建筑物的附属设备和设施是租金收入所对应出租资产的组成部分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合理考虑该设备和设施对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的影响。

  在评估方法上,《意见》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据悉,该指导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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