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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从骗购经济适用房看设立骗取公共福利罪
发布时间:2010/2/9 11:06:5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在2009年度房价进一步高涨的形势下,《住房保障法》的起草引人关注。针对使用不正当手段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人,住房保障法起草者之一王玉国主张将其入罪,以提高这种行为的违法成本。(2月8日《武汉晚报》)

  扶危济困的经济适用房在一些人眼中完全成为“唐僧肉”,他们利用权力或者伪造证件,大肆攫取经济适用房,牟取暴利。

然而,对于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目前并没有严厉的刑罚措施。对于发现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通常只是收回经济适用房,或者取消骗购者的相应资格。最严厉的不过像北京市一样,对于骗购者伪造公文的行为进行刑事追究。有人认为,对于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可以用诈骗罪追究。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骗购经济适用房虽然使得骗购获取的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存在巨大的差价,这中间的差价就是国家减免的相关税收和费用。但是,骗购者骗取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而非房产本身,骗取资格之后仍然需要其实际付款购买。所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很难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

  但从各地愈演愈烈的骗购经济适用房的现象来看,显然,仅仅依靠发现后取消购房者的资格等行政措施已经无法打击这种行为,王玉国的倡议恰是在这种背景下酝酿而生。通过立法将骗购经济适用房入罪,似乎有他山之石可供借鉴,例如香港前高等法院大法官李栢俭及其妻冯闰禅,隐瞒其近200万港元的资产,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香港特区政府骗取了近10万港元的综合援助及申请一套公屋,被香港高等法院以诈骗香港公共福利判处11个月徒刑。

  但是,将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入罪,不应单独定一个罪名,比如仅仅规定骗购经济适用房罪,而应当将其放在整个国家保障民生的大背景下,统一规范相应的罪名。从本质上讲,骗购经济适用房的行为就是一种骗取公共福利的行为,是侵占国家财政和损害其他应当享有公共福利的人享有的利益,而侵占公共福利的行为却有很多,应当统一予以打击,而不仅仅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所以,建议立法考虑将骗购经济适用房、骗租廉租房、骗取低保等等行为统一规定为一个罪名——骗取公共福利罪;同时,鉴于诸如骗购经济适用房等行为往往是以先骗取相应的资格为前提,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只要行为人采取虚假的手段骗取了相应的资格,就构成犯罪,如果获取了实际的财物,则从重处罚。

  只有设立了“骗取公共福利罪”的罪名,并严格执法,相信将经济适用房等公共福利视为 “唐僧肉”,肆无忌惮地侵占的行为才有可能减少。浩瀚(江西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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