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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违法的一地二卖 何谈“社会效益”
发布时间:2010/4/6 22:11:45
来源:北京青年报
  

  江苏扬州渡江西苑小区与福运苑小区业主们买了房住着没几年,却突然被告知房子马上就要拆了,手中的土地使用权证即将成为废纸一张。好好的房子为什么说拆就拆?原来,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在业主们不知情更没有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就收回业主们的土地使用权,拿到市场上进行重新挂牌出让。对此,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处卞广骥处长解释说,这是政府“以社会效益为主”。

(4月4日央视“焦点访谈”报道)

  据称,扬州上述两个小区的规划、土地等各项手续一应俱全,各家各户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土地使用性质是出让,从2001年开始使用期是70年,上有国土部和地方政府国土部门的土地证书专用印章。一个出让使用期为70年的地块,为何刚刚过了9年,政府又要再出让一次呢?而且这第二次出让既不符合法定程序,又没有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相应补偿,岂不是典型的一地二卖,真不知道这样的违法行为会有什么“社会效益”?

  我们且把新建小区即行拆迁是否严重浪费社会资源放在一边,单看政府的一地二卖会带来什么样的“社会效益”。我们通常讲的“社会效益”无非是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要求,增加群众福祉,提升群众权利,受到群众真心拥护和赞同。显然,“社会效益”的首要标准和内容就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违背国家法律制度要求。因为国家法律制度最能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和要求,最能反映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发展方向,同时也最能有效防止片面追求地方利益而侵犯公民权益。从这个意义讲,凡是违反国家法律制度的决定和行为,不管它来自哪一级政府、哪一级官员,都会不同程度地侵犯公民权利和群众利益,都没有资格奢谈“社会效益”。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看,并不排除政府可以提前收回依法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但原则是“不提前收回”的。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对照这一规定,扬州的土地使用权收回显然不在此列,因为重新出让并非“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而是十足的商业行为,是明显的违法行为。收回两个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样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情形,因此没有合法性。

  即使退一步讲,政府有充足的理由收回两个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但仍存在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要件。不仅没有与小区业主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甚至连通知和公告都没有发,小区业主们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的土地使用证变为一纸空文,自己的房屋面临拆迁,全家人即将无家可归。他们辛辛苦苦终生甚至几代人努力置下的房产,就将化为乌有,他们也将成为随意“被挪窝”甚至被强制驱赶的小兔子,权利被严重侵犯,尊严全失,他们心里会是什么滋味?在这个事件中,法律权威不再,政府公信已无,个人权利无存,尊严生活丧失,难道这就是当地官员所说的“社会效益”?这种语境下,难怪有人质疑,当地官员所谓的“社会效益”,无非是20多亿元的土地出让金的遮羞布而已。而这样的做法,只能激化社会矛盾,积聚公众怨气,腐蚀政府根基。

  扬州的这一事件警示我们,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从随意改变规划到城中村改造,第一轮土地卖完后,又开始了第二轮土地出让,大规模、明目张胆的政府侵权已经出现,公权进一步扩张,严重压缩私权空间,而且理直气壮,无所顾忌,如此下去,后果是可怕的。政府侵权入罪已是刻不容缓。李克杰(山东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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