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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对政策房的资格审核管理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0/4/28 22:45:51
来源:北京日报
   昨天晚间,市住建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政策房的资格审核管理进行了细化的规定。“通知”中明确要求,对政策房家庭要进行定期复核,复核主要包括对人口、住房、收入及资产状况,查实是否仍符合政策房申请条件。如发现弄虚作假,该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房。

  作为一大亮点,“通知”首次对虚假申请政策房的举报查处进行了细致规定。如各级住保部门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申请家庭有不实申报行为的,将在30日内会同街道、民政、公安等部门对该家庭的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将通过约谈当事人、入户调查、单位走访等方式进行。

  住保部门将在约谈前15日联系政策房申请人,送达约谈通知。当事人不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谈话的,视为放弃申辩权利。市住建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约谈提出的问题包括申请人工作单位的性质、个人职务、是否拥有汽车、上一年的收入、所得税等情况。区县住保部门还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管理部门发函,查询核查复查对象的房产情况。

  根据“通知”要求,申请家庭在申请或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后,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收入及资产等状况的,经复查属实,将取消申请资格,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通过区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公开曝光。该家庭自被取消申请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对于已签订经适房或限价房购房合同的家庭,区县住保部门将及时向开发企业发放通知,开发企业自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按合同约定与购房人解除购房合同,并办理合同注销手续。因为取消资格而收回的房源,将由市或区县住保部门重新调配。

  已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住房、收入和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该如何处理?“通知”表示,申请家庭应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保部门进行申报。审核后仍然符合申请条件的,上报区县住保部门复审。其中,家庭如果增加或减少人口,需重新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审核一遍。而如果是因为新生儿增加人口,则经过街乡镇和区县住保部门审核,就可直接调整配租配售意见。

  另外,对于已通过经适房资格审核的家庭,如果放弃购买经适房而申请限价房,可提出申请,并优先配售限价房。如果家庭轮候超过1年,不再符合经适房条件但符合限价房条件,则将按限价房一般家庭资格进行配售。(记者 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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