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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售过程中 房屋承租人应该享有优先购买权
发布时间:2010/5/15 16:52:28
来源:法制晚报
  

  陈先生租住李先生的房子。最近,李先生想把房子卖掉,托人找了合适的买家王先生。

  很快,双方谈妥了价格并签订了合同,王先生承诺让租户继续居住,直到合同期满。

  由于王先生经常去看房,陈先生知道了卖房的事情。陈先生向李先生表明,自己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此房,但遭到拒绝。

  陈先生来到司法所咨询,自己应该怎么办。

  ●司法解答

  北京市丰台新村街道司法所付颖娟:法律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而且不附加任何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因此,本案中,李先生准备卖房时没有通知陈先生,擅自与王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所以该合同是无效的,陈先生享有优先购买权。他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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