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公房须30日内办证 土地登记规范即日施行
晨报讯(记者 赵阳)单位将公用住房出售给职工个人时,必须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即土地证变更为个人所有,时限定为30天。《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昨天下发,即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国有土地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据介绍,《规范》的下发,是为了保障“土地登记”这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根据《规范》,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人应为售房合同签约双方,土地用途应当为住宅用地,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按成本价出售。成本价每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此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
北京楼市
![]() 家居装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