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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要想调控房价 请别忘了还有《价格法》
发布时间:2010/5/28 7:29:27
来源:北京青年报
  

  北京律师李雪森、刘汝忠最近向国家发改委和北京市发改委送达举报书,举报朝阳区东坝乡某楼盘短短几个月内价格翻了一倍多,涉嫌存在违法牟取暴利行为。据报道,该楼盘2008年10月预售均价为9600元/平方米,2009年11月升至14690元/平方米,今年4月开盘时暴涨到36000元/平方米。(5月26日《北京日报》)

  从2008年下半年到今年4月,全国各大城市商品房价格一路上扬。

 
特别是去年以来,一些城市的房价如脱缰野马飙升不止,远远超过了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成为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最大“痛点”。中央和地方政府先后出台多项调控措施,包括调整房贷利率、抬高购房首付门槛、降低或取消优惠税费幅度、清理开发商囤地行为、提高土地出让款首付比例等,北京更是出台了限制家庭购房套数等至为严厉的临时管控措施,商品房价格飞涨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在此语境下,两位律师向政府部门举报某楼盘涉嫌违法牟取暴利,似乎多少有些过了“时效”,但是,他们要求有关部门依照《价格法》对此进行查处,却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和启迪价值。

  两位律师的举报书开宗明义提醒人们,政府调控房价尽管动用了金融、税收、土地、户籍管理等多种手段,但最应该动用而且能够用好的一件“武器”,却在很多时候被有关政府部门束之高阁,这就是自1997年12月29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商品房价格属于《价格法》约束的范围,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两名律师据此分析,上述楼盘在短期内土地成本没有增加,钢材、水泥等其他成本没有大幅增加,市场供求状况也没有明显变化,房价却从9000多元猛涨到3万多元,开发商违法牟取暴利之嫌疑再明显不过。开发商要否认这项指控,唯有如实提供自己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利润的详细资料,并结合一段时间的市场供求状况,证明自己没有实施价格违法行为,以及获取的利润没有超过合理的水平。对一家短短几个月内房价就翻了一倍多的企业而言,这显然是相当困难的。

  《价格法》列举了经营者牟取暴利可能采取的多种手法,其中,至少以下两条几乎就是为某些开发商“量身定做”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近些年来,一些开发商和他们的代言人,精心制作、大肆散布房价“只涨不降”的信息,通过各种渠道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早已达到了“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目的。政府有关部门有理由、有责任依法予以查处,以维护《价格法》的权威,维持商品房价格的总体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合理收益。

  有一种较普遍的意见认为,现在是市场经济,市场调节足以使房价保持动态平衡,政府对此既无权干预,也无需调控。这是一种不小的误解。《价格法》规定,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商品房可以认定为“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重要商品”,政府对商品房价格适时采取干预措施完全合理合法,理当“该出手时就出手”。

  两名律师的举报书,让人们重新发现了《价格法》在房价调控上的巨大潜力。这种潜力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并产生实效,对政府部门调控房价的决心、勇气和智慧将是严峻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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