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真的不用支付前期物业费吗?
5月27日北京媒体以《北京物业管理办法出台 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为题报道《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出台,自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笔者是“没有业主大会,不交物业费”观点的坚定支持者,2008年1月份曾撰文《单体业主的权利与义务》论述并进行了类似的倡议。 笔者仔细阅读《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后,并未发现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的明确规定,只是在第八条规定如下: “第八条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销售房屋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关于物业服务是否收费、收费标准以及服务标准的约定应当符合本市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 对此,笔者多方证询,后经接近北京市住建委物业处的人士向该处负责人证实,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的原则已在其内部确定,但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而是准备为此专门配发相关的规定。其中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的期限还需要经过仔细研究。 前期物业是由开发商做为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选定的物业服务,一旦经业主大会确认签署了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即将结束。业主大会做为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选择物业服务是前期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的分界点。这个分界点包含了三个要素: 1、业主大会经过备案宣告成立; 2、业主大会与开发商完成共有部分及共有设施的交接成为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 3、业主大会选定新的物业服务; 因此,业主大会成否成立也就成为前期物业能否结束的前提条件。 笔者认为单体业主支付的物业费本质上不是服务费,而是单体业主对业主大会的组织义务。在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由单体业主承担没有组织实体的组织义务是一件非常“荒唐”的事情。但能否成立业主大会,即取决于开发商、行政主管部门等多方努力,又在根本上取决于全体业主的意愿。能否成立业主大会的责任不是开发商单方面所能全部承担的。因此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存在一个合理期限的问题,这正是住建委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地方,也是各方利益集团可以博弈的地方,其中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变数。本次《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立法之妙在于即给了广大业主们期望的愿景,也给物业管理各参与方预留了博弈的空间和时间。 另外,依据“法不朔及既往”的原则,只有在10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才可能实行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的规定,而在北京市已有物业管理小区中占据了绝大多数比例的处于前期物业状态的小区并不能因此得以改善。由此我们可以理解,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是有条件、有限度的。 尽管如此,“开发商支付前期物业费”的原则仍然是中国共有物业管理发展进程中的一大进步。其对今后的影响意义远远大于当下的现实意义。身为业主一员实在有必要向所有推动这个办法出台的人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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