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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售共有房应一同签字 购房应写明特殊要求-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夫妻售共有房应一同签字 购房应写明特殊要求
发布时间:2010/5/18 8:19:13
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王殿学通讯员周红张婷婷)昨日,海淀法院公布了二手房买卖中容易出现的误区,提醒消费者特殊要求一定书面约定,购买夫妻共有房屋,应要求售房的夫妻共同签字。

  网签“低价合同”不能避税

  王先生购买了张女士一套价格300万元的三居室,约定由王先生支付全部税款。

为避税,双方约定网签合同时将房价降为120万元。但事后张女士“反悔”,要求按照购房款全额纳税,王先生诉至法院。海淀法院认为,低报房价避税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行为无效,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特殊要求写入合同

  徐女士来自外地,户口为单位的北京集体户口。徐女士称通过中介购房时要求能将户口迁入所购房屋。事后,徐女士得知其购买的房屋没有在公安局户籍科备案,无法迁入户口。徐女士起诉中介违反落户承诺,中介公司则称根本没有这个承诺。

  海淀法院认为,徐女士没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的承诺,驳回其诉求,并建议,购买房屋时,如有落户等特殊要求,应在书面合同中体现。

  夫妻售共有房应一同签字

  陈女士卖房时,丈夫宋先生在场,但没有签字。卖房后,宋先生起诉陈女士和购房人阮先生,称卖房未经他同意,合同无效。案件审理时,中介公司作证宋先生对卖房知情,并且没有异议。

  海淀法院驳回了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夫或妻在出售共有的房屋前应当征得对方同意,所购房屋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求对方两人全部签字认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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