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协议不公平 该如何处理?
读者刘女士:我和老公曾于2009年12月与宁水花园某业主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购买其名下80多平方米两房单位,总价78 .8万元,并支付定金10万元,约定2010年6月15日后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一直租住该房,租金每月1800元。后来我老公又和这个业主签订补充协议,其中约定“如果甲方(刘女士一家)在6月15日后一个月内,没有支付尾款,则乙方(业主)没收10万元定金,合约自动失效。
现在,这套房子我们是不是该彻底放弃?这个补充协议明显对我们来说是不公平的,这样的条款有效吗?我们该如何处理? 广东德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张茂荣:该补充协议明显对刘女士一家不公平,建议在合同约定的7月15日之前直接向法院起诉,并以显失公平、权利义务不对等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补充协议中的违约条款,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这种延期过户的合同较容易出现一方反悔的情况,提醒市民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至少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双方权利义务一定要建立在平等基础上,出现明显不平等情况时要仔细考虑。 本站编辑:商海浪子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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