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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公布新政策《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发布时间:2008/10/30 17:32:55
来源:新桂网  谢琳琳
  

南宁10月29日讯(记者谢琳琳)10月29日下午,南宁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南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保障办法》)。《保障办法》是在《南宁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建设部等九部委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经过专家论证,采纳合理意见,并经南宁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保障办法》根据南宁市公布的2008年度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即家庭低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500元,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设定了申请廉租住房的保障条件,降低了准入门槛,让更多困难家庭有机会享受廉租住房。为实现《南宁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设规划(2007-2010)》中的提出的,到2010年末解决2万多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奠定了坚实基础。截至目前,南宁市购建廉租住房1300多套,累计保障1700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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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

(二)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三)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需要动迁安置的危旧直管公有住房的承租户;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住房困难的特殊家庭,可以优先申请实物配租。

(四) 符合第一款前两条规定的条件且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租金核减。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

(一)申请当月前一年内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四)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

(五)属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超出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的;

(二)因家庭成员人数减少或者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六)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的;

(八)发生违法生育行为未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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