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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一方买卖行为属无效行为!-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夫妻共有房产一方买卖行为属无效行为!
发布时间:2010/8/18 7:06:08
来源:扬子晚报
  

  在线律师:于燕弟律师(江苏首开律师事务所)

  高女士:我和丈夫2004年结婚多年,近年来感情恶化,双方都有离婚的意思。我们婚后买了一间门面房,当时没想太多,房产证上只写了丈夫一人的名字。该门面房一直由赵某承租,最近赵某忽然搬走了,我这才知道丈夫已经背着我将该门面房低价转让给了他的一个老朋友。

 
请问,他们的买卖行为有效吗?

  于律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房屋是你和你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财产在进行处分时,应当征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你丈夫擅自出售门面房,卖房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而且,买方是老朋友,低价获得,也不能主张善意取得,你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主张他们的买卖行为无效。

本站编辑:商海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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