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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房若无特别约定 一人出资也算共同财产-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婚后购房若无特别约定 一人出资也算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0/8/26 8:59:38
来源:搜狐焦点网
  

  九龙坡区陈女士问:结婚后,我丈夫以个人名义,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他的父母为此资助20万元,婚后按揭款也全部是由他个人支付的。请问这种情况下,丈夫名下的房产是否属于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

  重庆市汉尊律师事务所周玲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从陈女士的情况看,她的公婆并没有明确表示20万元的购房资助款是赠予儿子个人的,因此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陈女士夫妻的共同赠与。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也有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综合上述规定和陈女士的实际情况,该按揭商品房应是陈女士与其丈夫的共同财产。

  明日,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将继续作客本报,为读者解答法律问题。您可以拨打本报热线63907301向律师咨询,也可以前往本报热线接待室与律师面对面交流。 

  记者 王明 实习生 曾鑫 新闻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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