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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开盘售楼行为进行规范 必须一房一标价
发布时间:2008/11/4 9:52:13
来源: 山西新闻网
  

昨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房地产企业须向购房人明示商品住房的房号、户型、售价等

配套设施建设费应包含在房价中 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以及税金等,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

本报11月3日讯(记者 黄)省物价局今日公布关于加强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对商品房销售行为进行规范,提出每一套住房,都要有明确的标价;配套设施建设费也要包含在房价中。通知同时要求廉租房租金标准、经济适用房价格与低收入家庭经济能力相适应。“看房的时候售楼人员只告诉我起价是2000多元/平方米,等到交钱时又说我选中的房子要3500元/平方米,过了没几天,又说要涨到3600元/平方米。”省城市民刘建胜的买房遭遇,许多购房人都曾遇到过。据了解,目前,商品房没有明码标价,销售方随便涨价的情况在市场上普遍存在。“一房一标价”要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售房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住房的房号、户型、面积、销售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内容,并公示单套住房价格的相关信息。单套住房明码标价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随意提高销售价格。

省物价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房一标价”明晰了同一小区不同商品房在采光、楼层方面存在的差异,能有效杜绝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一房多价、销售人员看人开价的现象,将使商品房价格公开透明,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要求,新建商品住房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等配套建设费,及其他属于购房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同样应包含在住房价格中。

此外,住房价格没有包含的交易费、登记费、维修基金以及税金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应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人另收合同中未明示的费用,不得强行推销、搭售商品、强制服务并收费。房地产中介机构须明确收费项目所对应的服务内容,不得分解服务内容,重复收费。

为稳定廉租住房租金,今后,我省各级物价部门制订租金标准时,将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相适应。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按规定缴纳租金后,不再缴纳物业管理费。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方面,所有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的项目将全部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今后,物价部门对房价的检查重点为:违规审批经济适用房售价的行为;违规在商品房销售中价外加价行为;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后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房价的行为;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争购的行为;房产中介通过不正当方式,非法牟利等价格违法行为。居民如发现以上行为,可随时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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