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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房产税程序之惑-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评论:房产税程序之惑
发布时间:2011/1/18 11:24:50
来源:中国房地产报
  

  18世纪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公民一旦认为是付钱给自己就会高兴地纳税。对于中国百姓,房产税也许正属于公众愿“高兴”支付的税种。但一个前提是,房产税可以平抑高房价。因而,房产税易被低收入者视为良税。

  房产税已不再是传说,近日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十二五”期间将开征高档房房产税。

 
更有媒体预测,重庆房产税税率或为1%,将于2011年一季度实施。而此前,沪版房产税甚至传出已经获中央批复。

  联想到此前车船税调整方案在网民中一边倒的批判,房产税收获了较高民意,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拥护。但应有之疑仍存,多半公众并不知征税细则及税金用途。只是引发公众无尽遐想,如营造保障性住房,提高拆迁补偿金,平抑高房价……但从未有过任何官方承诺,甚至连收税内容都不曾披露,却已进入实施程序。这似乎与本时代的开明潮流不符,打个比喻,尤如新郎不曾见过待嫁新娘就已高喊“思念”。

  但问题是,我们迄今尚不知此税金的支配有多少与己有关,赞歌却已谱写。好的设想需配有科学的程序才能结出善果,良税亦然。即使“众望所归”(事实上仍有相当比例的不同意见)的房产税,其酝酿程序中仍需有充分的民意表达,而且中国已然具备广征民意的社会基础。但如沪、渝两地公民对于房地产税这类公众信息的获取仍靠“消息灵通人士”或外埠媒体的猜测,结果只能是“以其昏昏使人昭昭”。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但是,《宪法》尚无对纳税人相应权利的规定。税种日趋完备,这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希望,但相应的程序完备亦在期待中。评论人熊培云在他的新作《重新发现社会》中指出,中国目前开征的20多个税种,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法规仅有3个,即《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于立法程序缺陷,使诸多税种实施前未经广泛民意调研,推出后缺少执行条件。

  改革开放30余年,越来越多的公民成为有产者,随着《物权法》的深入人心,民众也认同财产权为人权之一部分,因而任何税收无疑都将影响公民的基本权益。公民对税收的态度,也由被动接受转向积极参与,其心态正如孟德斯鸠所云,公共税收是每个公民从其财产中出让一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和享受剩下的部分。公民对于国家已懂得“欲先取之必先予之“,并以此换取自身权益的充分保障。而立法者也需要对公民财产保护多有考量,才能使民间社会财源滚滚。立法程序的科学与民主,正是保证法规公正与惠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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