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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买的房子毛病太多 质量问题开发商负责
发布时间:2011/2/18 8:33:29
来源:华西都市报
  

  □律师支招

  春节本是喜庆的日子,可范女士过得并不舒心,因为今年春节前她收新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地面空鼓、墙皮脱落、阳台护栏生锈并部分脱落等质量问题,与开发商产生争议没有结果。一上班,范女士就打电话给本报反映她的遭遇。

  合同上写得巴适,做出来的房子水得很!

  ■典型案例

  新买的房子毛病太多

  打进本报热线的范女士,去年初在城北购买了一套12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开发商通知其在2011年1月交房,

  范女士带齐手续到售楼部办理交房手续,但在验房过程中范女士发现房屋存在地面空鼓、墙皮脱落、阳台护栏生锈并部分脱落等质量问题,遂与开发商产生纠纷。

 
郁闷了一个春节后,范女士至今还没有得到开发商的答复。

  范女士来电话咨询,遇到这种情况,她该如何处理,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吗?

  ■律师意见

  质量问题开发商负责

  接到范女士的电话后,记者第一时间就范女士反映的问题咨询了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林方平、宋关平两位律师。林律师认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林律师认为,商品房质量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开发商根据不同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或地基基础质量不合格,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经济损失。

  那么,应如何认定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合格”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些概念呢?林律师介绍,从技术角度看,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

  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购房者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

  如果房屋出现非结构性的质量问题,诸如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对此予以修复,逾期不修复则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醒

  依法维权证据是关键

  对于范女士提出房屋有质量问题,她该如何依法维权的问题,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宋关平律师认为,购房者在交房前应充分了解房屋质量标准,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者邀请专

  业人士、专业律师等陪同验收房屋,避免在房屋尚存在质量问题办理收房手续,而且放弃提出异议。

 
不仅如此,当购房者在交房发现质量等问题后,应该注意在与开发商的交涉过程中,要始终

  做好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工作,以防在诉讼或交涉中处于不利的位置。

  据调查,在2011年春节前,成都楼市曾掀起一波交房高峰,虽然大多数交房的项目

  都不存在质量问题,但还是有不少开发商的个别项目或者个别项目少数房屋因施工等各种因素导致房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与消费者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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