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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泓铭:统计部门应早日实施住房空置调查-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张泓铭:统计部门应早日实施住房空置调查
发布时间:2011/3/6 8:37:55
来源:搜狐焦点网
   政协会议3日召开校友录,搜狐焦点网最新获悉: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上海社科院城市与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张泓铭在今年两会中准备了4份关于房地产方面的提案。

  以下是提案原文:

  关于扩大发布住房保障统计数据的建议

  社科界(1174) 张泓铭

  住房保障工作为党和国家所重视,尤其自2007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兴起了住房保障工作的新高潮。

进入“十二五”之时,国家制定了宏伟的住房保障规划。住房保障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中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但是,目前无论是国家统计机构还是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都没有发布系统的住房保障统计数据。仅仅在年中或年末,发布几个概括性数据,或混合在房地产统计中,极为粗略。这对于社会公众了解和研究住房保障,方便地参与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很不利。

  实际上,多年来国家住建部一直在全国各地通过行政系统,进行住房保障统计。2008年4月,经国家统计局同意,住建部等5部委联合发布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强调了住房保障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要求认真做好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做好统计报表汇总和报送工作;并从2008年起施行。《统计报表制度》详细地规定了住房保障统计的诸多方面,包括: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和保障标准情况,保障户数、人数情况,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投资、建设、配租(售)情况,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支出情况等四个方面内容。每一方面的内容,又有详细的指标体系作保证。这样的一套统计,对于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展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也为向社会公开,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本提案建议如下:

  1、从2011年开始,由住建部和国家统计局,公布住房保障统计数据,并追溯到可以追溯的时期。

  2、公布的周期搜狐网,为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3、公布的内容,应遵循以公开为惯例、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包括《统计报表制度》四方面内容的基本指标,尽可能详细。

  4、公布的方式,除了发布会之外,要刊登在主流报刊、网络上,还要刊登在年度的《中国统计年鉴》内。

  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财产权”本位的建议

  社科界1174  张泓铭

  1999年4月,国务院首次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修订了该《条例》。多年来,该《条例》在支持住房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有种种问题。多年来,民众对此提出了许多意见,其中,比较集中的意见是认为公积金作为个人财产,政府不能随便动用。

  近几年来,政府管理部门一方面在组织人力研究修改问题,另一方面也在进行调整。但是问题依然存在,突出地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财政部等管理部门坚持按原有《条例》的不合理规定,不断地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余额,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据建设部公示,到2008年年末,公积金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总额为191.93亿元,并累计向同级财政上缴了96.98亿元。2008年以后,有关部门未见公示(不知何故),相信该数据在大幅度上升。继之,2011年2月财政部再次表明“确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等。看来,在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余额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错误道路上,一些人不愿意回头。关键是,明显违反《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的第二十九条没有得到修改,保护了一些部门的错误行为。

  第二,2009年开始,管理部门进一步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住房保障捆绑在一起。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图行天下,要求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并进行试点,并谨慎地规定了贷款额度、本息回收年限、贷款担保等管理措施。2010年8月,七部门联合对申请试点城市进行了实地调查,确定了北京、天津、重庆等28个城市作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133个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为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额度约493亿元。可以预料,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行动会不断扩大,总的贷款量从理论上说可以达到几千亿元之巨。

  2009年开始的规定和措施,初初看来,是在维护住房公积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它的使用效率,也支持了住房保障,是一举两得的大好事。其实也有很大的疑惑。

  疑惑之一,住房公积金是否有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义务?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四项用途,人们无法找出可以用于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理由。《条例》第二十九条已经错误地规定了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余额用于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现在不仅未纠正,反而将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负担从增值收益余额扩大到本金上去了,在错误的道路上渐行渐远。

  疑惑之二,住房公积金的闲置,是否就是非得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理由?如果判断住房公积金的闲置是大量的长期性现象,解决之途,一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交率,从根本上降低闲置现象;也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扩大到缴交者个人正常的住房消费,甚至可以扩大到支付个人的医疗费、学费等紧迫性用途。人们始终找不出非要向公积金外部输送福利、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

  疑惑之三,动用公积金贷款支持住房建设包括保障性住房,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增值收益管理的难题。公积金向外部输送方便,当然是要获得回报的,即便对住房保障借款采取传统的低利率也是如此。这样焦点房地产网,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能是增加了,但如继续规定增值净收益要用于住房保障,那末这样的增值对于公积金自身、对于公积金缴交者个人有何好处呢?这只是为住房保障解难,而不是为公积金闲置解套。

  以上这些轻视和损害公积金缴交者利益的种种问题,根本原因是把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保障两者的本质和职能给混淆了。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某个地方一部份人的个人财产及其增值的集合,是“小公”,而不是“大公”,更非全民。它的职能,是用于某个地方缴交公积金的那一部份人的住房临时性支付,需要偿还。住房保障的性质和职能,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管辖区内全体民众中弱势者的住房支持,是一种福利,无需偿还。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人不仅把两者的本质和职能给混淆了,而且企图将住房公积金拖入住房保障体系,把住房公积金牢牢绑架在住房保障的战车上,更是令人不安。

  有人说,“住房保障是中国住房发展中的大事,住房公积金难道不可以做点贡献吗?况且,住房公积金还有那么大的家当!(大意)”。这是强词夺理。住房保障作为大事,是国家的事,非小众的事,更非住房公积金那点个人财产的事。至于住房公积金的家当或大或小,那是公积金需要改革的事。从公积金自身利益的角度看,某些地方的公积金有所富裕,只要自愿而非硬性规定更非长期固定,是可以支持住房保障给予借款的。但,这应是住房公积金做住房保障的朋友,而非做下属,纳入那个体系,听别人号令。朋友和下属有本质的区别,朋友是两相独立自主的,下属必然是依附的。一旦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作为下属,就失去了自己的独立性,风险无穷。总而言之,在住房公积金问题上,必须坚持“个人财产权”的本位。

  为此,本人在以前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补充建议:

  第一,迅速撤销《条例》规定的将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余额天龙八部,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第二十九条)”。同时,撤销财政部在2007年10月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和同年11月8日财政部等8部门发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的相关条款。在未撤销前,先行紧急停止将增值收益余额交给财政这样一个完全错误的做法。

  第二,在全国公开征求民意,听取专家和民众对于《条例》的全面意见,避免狭隘的同道研究,为根本修改《条例》做好准备。

  第三,在《条例》修改以前,对于若干地方住房公积金的阶段性闲置,可规定用于稳健的增值性操作,也可以对住房保障用途提供临时而非固定借款,但利率应参照国债、保险等大基金的投资回报,略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而不是略高于住房公积金缴交者贷款的低利率。

  第四,尽快将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分配到个人帐户上去。

  关于完善住房房产税的若干建议

  社科界1174张泓铭

  中国的住房房产税试点,在万众的许久期待中,终于在2011年1月下旬从两个城市开始实施了。重庆和上海的试点刚刚开始,还没有接受充分的实践和时间考验,对住房房产税这一事务,目前还不能下最后的结论。但是,从两个城市试点办法的比较、社会的种种反应和房产税自身的逻辑和内涵来看,尤其是从长期看、从全国角度看,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至少对于未来扩大试点的城市可以进行考虑。兹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对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对象,要进行更加公平的复盖。

  1、从住房的档次角度看,应不分档次全部纳入。两个城市的试点征收对象,是有明显差别的。重庆办法主要是以高档商品住房为对象,上海办法是以全部商品住房不分档次为对象。前者的着眼点,有减少征收的覆盖面、使试点顺利推出的意图,这具有合理性。同时,具有明显的调节收入的社会色彩。但对于占有数量较多的非高档住房的家庭网络超女,却考虑不周未予纳入。后者的着眼点,以民众家庭占有的全部商品住房实物量为计算基础,更加接近住房房产税针对财产收税的本意。看来,将全部住房不分档次纳入房产税考虑是比较合理的。

  2、从住房购买的时间看,应不分新购、旧有全部纳入。重庆办法对高档住房不分新购、旧有,全部纳入计算;上海办法只针对新购者的全部住房纳入考虑。后者的着眼点,有减少征收的覆盖面、使试点顺利推出的意图,这具有合理性。但对于已经占有较多住房的民众只要不新购买,就排除在外。新老区别对待,短期实施是民众可以接受的。但长期看,是对同等条件(数量、价值)财产面前的一种不公平,需要改变。

  第二,住房房产税的税率,应设计多个进阶,并实行税率递进。任何税收都具有再分配的功能,房产税应该更明显地体现该一要求。加上中国人多地少,需要死守18亿亩耕田的底线。现重庆办法按单价设计了三个进阶并有税率递进,上海办法按单价设计了两个进阶,税率也有高下之分,对占有不同单价的住房有了差别对待的意思。比较起来,如果税率进阶太少,对于占有大量住房但单价并不在高一进阶的大户,是一种隐蔽的保护。只有按面积或价值设置3-5个进阶,并实行税率递进,才能使住房财富的分配更为合理。

  第三,住房房产税的免税面积,可有地区特点,但应从严掌握。重庆办法是每户高档住房100平米、独栋别墅180平米两种,上海办法是人均60平米。按照住房功能居住第一的本意,似以人均居住面积(含家庭最小免税面积)作为标准为好,不应有住房品种的差异。免税面积的设计,是必要的,免税的标准有地区差别也是合理的。但是,针对中国人多地少的特点,应该从严掌握,如一些城市想明显扩大免税面积,则是不适宜的。

  第四,住房房产税的推行,要有全国的总体设想,但可分步实施。征收住房房产税,先从少数城市试点开始焦点装修家居网,是合理的。同时,必须设定全国推行的时间目标。从试点到总结、再到全国性实施文件的颁布,1-2年时间应该是一个必要的时间周期,再拉长时间恐怕就是对试点城市交税民众的不公正。所以,全国性的总体设计,应该早日纳入考虑,其中,要包含应该在全国基本统一的方面和实施周期;同时,也允许各城市在限期内有先、有后地分别实施。

  第五,在住房尝试征收房产税的同时,非住房应按既有政策征收。本次两城市的试点,仅针对个人的住房,没有包含个人的非住房财产,如办公楼、商铺等。其实,1986年国务院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就规定非住房要征收房产税,没有减免的条款,而各方面没有好好施行。现在,住房房产税成为关注的重点,加上住房市场调控长效机制的建立,游资有可能奔向非住房而去,导致非住房市场的异常。所以,在尝试征收房产税的同时,非住房必须按既有政策征收。

  住房空置调查统计应该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社科界1174  张泓铭

  观察和判断住房市场供求状况是否正常,可以使用几十个指标的数据。这些数据现在基本上都有了。但是,如果要简便快速地进行观察和判断,那么最关键的是两套数据,即:住房价格指数和空置数据。只要有了这两套数据,而且数据是准确的,那对市场的判断就八九不离十了,相当方便。其道理是,价格指标是反映住房供求状况的核心指标;而空置指标,是从实物形态反映住房供求状态的核心指标。而且,它们之间有密切的负相关关系,可以互相验证。比如,住房销售价格指数在上升(或下降),住房空置必然会下降(或上升);住房销售价格指数平稳,住房空置也必然平稳。2010年春夏,在北京刮过一阵普通百姓大动员调查空置房的风潮和争论,正是空置指标重要性的生动体现。当然,空置指标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同价格指数之间的互相验证,还具有直接指导市场主体进行投资、生产、交易进行结构调整的意义。

  近年来校友录,国家统计局重视住房价格指数编制的研究,并于2011年2月16日公布了《住宅销售价格统计调查方案》。根据对《方案》的初步研究,可以对中国未来的住房价格统计抱有乐观的期望。

  多年来,国家房地产统计体系中已经有了商品房空置的统计指标。但是,这种空置统计的局限性很大。一方面,只统计了新建部分,未统计存量部分;另一方面,只统计新建商品房未出售部分,未统计出售后空置的部分。这对于完整地观察和判断住房市场的运行是很不利的,甚至可能发生误导。所以,重视商品房尤其是住房空置的统计,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了。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住房空置的概念要同国际接轨。国际住房空置的含义是,不管是新房还是旧房,没有售出、售出以后没人居住都是空置。一个月无人居住,即空置一个月;一个季度无人居住,即空置一个季度;一年无人居住,即空置一年。美国政府就是这样统计并逐月公布住房空置数据的。这样的统计对于判断住房市场才有完整和真实的意义。在对待住房空置的态度上,要消除“妖魔化”的心态。有些人先验地把空置看成是坏东西。以为空置少了就是好,空置多了就是坏。其实,空置是一个中性的概念,空置数量太多固然不好,太少也是问题。如果抱着“妖魔化”的心态,则在统计中就会自觉不自觉地倾向于收窄空置的外延,减少它的数量,导致统计失真。

  2、统计部门应是住房空置调查统计的承担机构。多年来,不完整的住房空置统计一直是由统计部门进行的。但其实质,只是房地产开发商自报数据的汇总,并非调查统计。由于某些部门的“妖魔化”心态干预,即便这样不完整的住房空置统计数据,也不让统计部门公布。某些部门的暧昧心态可以理解,看来唯有统计部门可以保持住房空置调查统计的中立性,是承担此项工作的基本理由。同时,统计部门具有其他部门所不具备的专业调查队伍,有承担此项任务的人力条件。

  3、要避免大范围和大规模的住房空置调查统计战术。几年来go2map,某地统计部门在物业管理机构的配合下,通过对全市几百个新老楼盘(约占某市住房的三分之一强)做过两轮住房空置调查统计。本人参与了事后的研讨,发现这样的调查是非常有意义的尝试。但是大范围和大规模的住房空置调查也有其缺陷:工作量大、牵涉面广,有形和无形的成本高,可持续性有疑问;关键是由于面广量大、进入性的调查只能依靠管理楼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他们的专业素养有缺陷,尤其是对空置的判断受利益倾向的牵制。所以,调查结论也令人疑惑(主要是偏低)。看来,对住房空置进行大范围和大规模的调查是不可取的,需要寻找一种较为简便、成本低廉而又相对准确的方法。

  4、用电计量的准确性极高,可以作为住房空置调查统计的基础数据。目前,我国城市的水、电、燃气的使用计量体系相当完整。水、电、燃气使用的计量结果,可以反映住房的空置情况。其中,零计量肯定是空置,微小计量可能是空置(可通过调查分析求取比例)。据座谈反映,在这三个部门中,电力部门计量的准确性最高,自来水和燃气部门的计量,有时也会参考电力部门的计量结果修正自己的计量结果。电力部门使用计量准确性高的原因是,通过装备改造和严格管理,计量自动化、远程化和人机结合做得好。有些城市的电力使用计量还具有全覆盖、城乡可分、产业可分、街区可分、套室可分和计量时点早于水、气的优点。

  5、统计部门通过独立的抽样调查或针对性调查,对电力使用计量的基础数据进行验证和补充。有了电力使用计量数据,不等于自动生成住房空置数据,还需要统计部门的判断和调整。其中,统计部门必要的实际调查仍然是不可少的,而调查的工作量大大降低。必要的调查有两层意义:一是,保证统计部门对空置问题的感性认识和判断的独立性;二是,对电力部门微小计量户纳入空置比例的分析和确认。

  诚盼统计部门早日实施住房空置的调查统计,并向社会公布。在积累经验以后,扩大到非住房空置的调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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