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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不承担治安“连坐责任”
发布时间:2011/3/16 9:58:44
来源:新京报
  

  3月15日起,长沙市出租屋管理新政施行。新政规定,出租屋内发生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或者重大消防、安全责任案件,将要责任追究房主。(3月15日《三湘都市报》)

  房主只是租房营利,怎么还要对租客的犯罪行为和消防事故负责呢?有网友认为这是“连坐”。事实上,长沙市政府出台了两个地方规章,其中之一是《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

 
但法律公布不及时的老问题还是出现了,两部规章虽已于3月15日实施,笔者并没能在长沙市政府网站上找到,这明摆着让大家“无法可依”。

  流动人口是治安管理的重点,居民参与社区治安建设,于家于国都是好事。但这里面有个界限,一则居民纳了税,治安工作本应由政府承担;二则是居民没权“执法”。法律是公民权利和责任的界限所在,因此地方政府规章,或者部门规章都不能越俎代庖。这是法治政府制订规则时应绷紧的弦。

  那么,出租屋房主的“法定责任”有哪些呢?2006年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且要按规定登记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如果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构成违法,将被罚款,乃至受到治安拘留五天的惩罚。即房主只有两项法定责任:一是登记租客的身份;二是举报出租房里的犯罪行为。

  长沙规定的房主责任则宽泛得多,其中部分源自上述法律;部分仅有部门规章作为依据,而且有的还是十几年前的规定。比如,房主“不履行治安责任,出租屋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要被追责。这源自1995年公安部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但该规定明显与时代脱节,其上位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早已实施多年。长沙再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重申这些规定,未免刻舟求剑。

  该规定说,发生刑事案件、消防事故之后,将出租屋责任人(房主、出租人等)与玩忽职守的政府部门、官员并列作为“追责对象”。这明显欠妥。官员管理流动人口是职责所在;而房主出租房子,本身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他不可能对租客执法,只能承担与权利相应的责任,也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登记、举报责任。将房主与官员并列追责,有推托政府责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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