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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集体土地自主形成应有价值-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让集体土地自主形成应有价值
发布时间:2011/4/12 20:40:14
来源:南方日报
  

  1月21日,国务院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明确了政府责任主体地位,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留下的法律空洞亦是明显的——— 虽然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对征收农村耕地或其他土地所引发的各种补偿费等规定较为详细,但对于征收集体土地所涉及的农村房屋如何拆迁和补偿问题没有明确。近日有消息传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抓紧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进程的提速,以及高速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此前常在城市里上演的拆迁攻防战,如今已经更多地转移到了农村集体土地上,农地和农房往往成为被强征或强拆的主角,触目惊心的恶性事件频频见诸报端。尤其当规制国有土地拆迁的条例已正式生效,而对于集体土地的拆迁仍停留在若有若无或者过于陈旧的法律规范状态,这更使矛盾日益凸显。多个地方检察机关的调查、报告显示,农村土地征用、拆迁成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高发领域,“放倒”不少基层干部。征地程序不透明、村组织财务混乱等问题“浮出水面”。各地征地程序不一,常见的包括强制签字征地、政府直接决定、与被征地人直接协商、村委会自主决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等5种程序,人为操纵空间巨大;乡镇一级的“村账镇管”制度在有些地方仅表现在形式上的管理,往往是形同虚设,未起到应有的监管作用。

  现实实在不允许法律有过多的空窗期存在。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明确,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拆迁条例的精神执行。但是,强制性的缺乏以及两者不具太多可比性显然使得条例“兼管”集体土地拆迁的力度大打折扣。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征收一个重要的区别在于,国有土地是经过国家垄断的土地一级市场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而集体土地不能进入土地一级市场直接交易,从而带来集体土地没有市场价的问题。也正因此,对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只将房屋作为集体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细化区分房屋的用途、性质等相关权利,严重损害了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这直接导致土地价值被严重低估,各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随意性很大,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十分混乱。在一些地方,房屋最高补偿标准每平方米仅为400元,农民一处房屋还不如城市一个厕所值钱。

  然而,“失地农民”所付出的代价恐怕远远甚于“失房市民”。房子只是市民的栖息之所,没有自己的房还可以租。但土地却是农民生活生存所仰赖之地,失去土地,农民生活堪虞,尤其在如今农村社会福利保障仍普遍缺位的背景下,土地收益几近是农民的唯一来源。这就迫切需要在法律上统一补偿计算标准、方法和原则,约束地方政府的行为,让农民至少站在一个对等的位置上协商、谈判、形成补偿价格。尤其新拆迁条例已经明确了政府直接征收的主导地位,这意味着以后跟农民打交道的可能就是政府部门本身。在如今土地财政大行其道的现状下,如何保证农民能够自发、自愿、自主地谈判出一个“事实上”的价格,尤其是如何建立农民主张权利的司法救济制度,让他们在面临不公时有处伸冤,应成为首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未能在即将进行的立法中有效解决,“失地农民”现今所面临的困局不可能被打破,集体土地拆迁所引发的各种恶性事件也不可能被遏制。

  让集体土地自主形成应有的价值,让农民永久地分享到工业文明和城镇化带来的土地增值、土地红利等,也有利于地方政府摆脱对土地财政的依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样重要的命题显然需要更多的着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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