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 以道路改造为由不成立
在开发商延期交房的案件中,开发商往往以“不可抗力、政府强制法令、自然气候”等等为借口,来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济南市民王先生于2006年购买了济南某开发商的房屋,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08年5月份,购房合同中还约定,开发商每逾期交房一天,应向王先生支付已付购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按照约定交齐了购房款,但开发商却并没有按照约定日期交房,直到2009年3月份才将房屋交付给王某。王先生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2万多元的违约金,但开发商以城市道路改造施工是不可抗力,造成延期交房不是自身原因为由拒不支付违约金。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王先生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2011年2月份,济南市天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开发商辩称的城市道路改造在施工前早已通过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和宣传,不属于无法预见的事实,故不属于不可抗力,开发商的理由不能成立。故判决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究竟什么是不可抗力?《民法通则》中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律师告诉记者,不论出现哪种情况,开发商必须尽早通知业主,并且还要提供相关能证明事实确有发生的证据。对于购房者来说,签订购房合同时正确理解“不可抗力”的法律含义也是十分必要的。(王婧 由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提供)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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