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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房屋实际出资者可算房产所有权人
发布时间:2011/8/31 8:32:26
来源:济南时报
  

  时报8月29日讯(记者柴颖颖)老人购房,儿子、儿媳出了钱,但房产证上写的是老人的名字。后来,儿子、儿媳离婚时因房产分割发生矛盾,老人的房子,儿子、儿媳是否有份?

  1996年,刘先生以优惠价购买了工作单位的一套住房,并与儿子刘某、儿媳朱某一起入住,后来老人因为与儿媳产生矛盾搬回老家居住。2002年4月,老人以唯一权利人对这套房子进行了产权登记。

  2004年,老人的儿子刘某与妻子因为离婚闹上法庭,刘某称该房屋虽然以父亲名义购买,父亲没有出钱,而他的妻子为此曾向他人借款6万余元。他因此认为,父亲和他们夫妻对该房屋都有所有权。2005年5月,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对该房屋析产分割。

  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宪亮称,房地产产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是被登记房地产的所有人,没有登记但实际出资购买的人也可以是房产所有人。刘某夫妇是否是该房屋的所有人,取决于他们是否出资购买了房屋。该房屋以刘先生名义购买,但购房款大部分由儿子、儿媳提供,即实际出资人是刘某和朱某,他们由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对该房屋也拥有所有权。鉴于该房屋登记在刘先生名下,刘某夫妇的户籍不在该房屋处且另有住处,所以房屋应归老人所有,老人按房屋当前市场价格的70%支付给刘某夫妇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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