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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定金后房屋被查封 开发商应负何种责任?-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交付定金后房屋被查封 开发商应负何种责任?
发布时间:2011/8/31 8:43:16
来源:生活日报
  

  案情介绍:2009年7月份,彭女士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付了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从《商品房认购书》签订后的7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谁知签订了《认购书》之后,开发商就始终未通知彭女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半年多过去了,开发商才向彭女士发出通知,称其要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无法与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意返还彭女士已交的定金,并建议与她解除《商品房认购书》。

  彭女士得知此事后,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商品房认购书》,如无法继续履行,则解除该《认购书》,并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因房屋升值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彭女士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开发商应承担怎么的责任呢?

  案件分析:本案中,按照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的规定,彭女士与开发商签约后7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因该房屋被法院查封,致使双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且开发商向彭女士发出了解除认购书的通知,据此应认定《认购书》合同已解除。因此,彭女士要求继续履行《认购书》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彭女士定金10万元。彭女士基于这套房屋已经升值,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已的经济损失,考虑到开发商与彭女士未就房屋交付时间,房价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所以此《认购书》不能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赔偿其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单明星——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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