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是保险关系得以产生的依据,具体是指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和中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有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的中介人又称辅助人,有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一)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人组织。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俗称“保户”,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法人或自然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为不同的人。但为同一人时,只限制于为自己的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主体位置上是有区别的: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承担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在保险责任形成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通常是指当保险责任形成时, 保险合同所列明的被保险人由于各种法律原因或与保险标的同时灭失状态下不能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受益人的身份或者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是法律承认的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即使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也只能以被保险人的身份指定受益人。 (三)1.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 2.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3.保险公估人。 3、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般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保险价值 7.保险金额。 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仲裁和诉讼三种。 11.其他有关约定。 12.订立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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