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站首页 - 二手房 - 新房中心 - 写字楼 - 家居 - 装修 - 房产金融 - 免费发布 - 视频看房 - 楼市杂志 - 评论 - 合同 - 国家政策 - 房产知识 - 互动社区
您目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写字楼新闻
物权法是房地产经纪业交易关系进行的法律基础-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物权法是房地产经纪业交易关系进行的法律基础
发布时间:2011/12/27 10:12:33
来源:u88搜房网
  

  物权主要是源自大陆法系的民法概念,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一般可以分为三类,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各种物权客体中,不动产作为国家立国和人民立身的物质前提,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因此,不动产物权是我国物权法立法的重心。由于房地产经纪业中的交易对象房地产权益本身就完全属于物权,同样也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委托人作为房屋所有人有权占用、使用其房屋,并有权委托房地产经纪人将其房屋出售、出租,转让其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等。

  在民法中,物权是债权相对应的权利,这两种权利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两项基本的财产权利。债权主要通过合同法进行调整,而物权则由物权法来加以规范。物权法的任务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和保障财产的归属秩序,只有通过物权法巩固财产的归属秩序以后,才能使基于信赖的商品交换成为可能。而债权法的任务则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和保障财产流转秩序,只有通过债权法确保财产流转秩序后,才能使财产归属得以实现。在房地产经纪业管理中,合同法只能调整房地产经纪业中的交易关系,而对于交易的前提和结果,就难以发挥其调整的作用。而物权法则具有能够确认房地产归属的作用,从而使其成为房地产经纪市场交易关系得以进行的法律基础。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shoukaoshou.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版权所有
北京通州云景东里10号0604室 TEL:+86(10)88789402 13132282109
E-mail:bjbangonglou@126.com QQ:5651564 京ICP备2024054193号-1  技术支持:手靠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未经本网站书面许可不可转摘 北京租写楼就找北京手靠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