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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房屋可别“空口无凭”-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买卖房屋可别“空口无凭”
发布时间:2008/12/29 17:20:33
来源:华商晨报
   买完房子生纠纷

  1997年,单位分配给沈阳的孙某一套住房,但只有使用权,房屋承租人不是她自己,入住后她也没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

  1998年,赵某以6万元的价格从孙某手中买下房子的使用权。孙某说明了房子使用权手续不全和没有正式承租手续等情况,赵某同意配合孙某办理相关手续。

  同年4月,两人达成口头协议,孙某出具了两份收条。

  在办理房证时,沈阳市房产局得知,孙某转卖房屋使用权未经过该局同意,违反了相关规定,所以不能办理房证。于是孙某要求解除买卖协议,要赵某腾房,赵某所交款项折抵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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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孙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搬走。

  读者观点

  记者随机采访了15名读者,所有被采访者都认为,买卖房屋一定得签书面合同。

  陈女士(52岁,有二手房想转卖):我不相信口头协议,就算签书面合同还得仔细研究呢。

  崔先生(29岁,转让过二手房):虽然两人的交易是口头约定的,但不是有收条嘛。再说,谁能一口气给你6万块钱当租金呢?

  张小姐(26岁,不打算买二手房):我认为他们当初的口头协议比较冒险,口头协议说变就变,我肯定不信。

  李先生(32岁,不打算买二手房):口头协议如果有证据能证实的话,法律应该可以支持,毕竟已经形成事实合同了。

  法理明辨

  口头协议已实际履行

  本期法理明辨堂请到了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郑柏松法官。

  仅凭收条不能认定此房是买卖还是租赁关系。可房产局现在能证明双方曾想给此房办房证;双方又一手交钱一手交房,赵某也从交钱那天至今一直占有、使用该房等,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房屋使用权转让的要件,所以可以认定双方实际上达成了房屋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口头合同。

  而按照相关规定,现国家政策已允许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因此双方的口头合同合法有效。

  所以,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孙某出具的收条、房产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以证明孙某收到赵某的6万元钱是购房使用权款,而不是房屋租金,双方的口头协议已实际履行。孙某要求赵某腾房的请求不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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