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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试水离婚财产案 500万打入原配女儿名-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信托试水离婚财产案 500万打入原配女儿名
发布时间:2013/9/16 8:48:06
来源:法制晚报
  

  信托试水离婚案

  重男轻女的高某,在花甲之年与20多岁的郝某相识、同居,并生下孩子。期间,高某赠与郝某高达500万的巨额财产。事情曝出后,高某决定回归家庭,原配要求郝某退回财产,郝某则以抚养孩子为由不愿退钱。如何寻找一个三方满意的解决办法?在律师的建议下,信托成为本案的最佳选择。

  这起案件是信托首次试水婚姻家事案件,也是信托在民事领域的初次探索。处理结果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可,一起因婚外情导致的婚姻保卫战最终以双赢的局面完美收官。

  案情回顾

  老先生婚外生子 原配要离婚

  今年年初的时候,一对年近六旬的老夫妻找到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王小成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老先生非婚生子的事情。

  高某(男)和吕某(女)结婚多年,双方育有两个女儿,家底殷实。由于重男轻女思想作祟,高某希望能有一个男孩来继承自己的家产。一次偶然的机会,高某认识了20多岁的女子郝某,两人慢慢发展成情人的关系,并且生下了一个男孩。高某很高兴,给郝某买了房子,并赠与郝某500万的巨额财产。

  几年时间过去了,原配夫人吕某和两个女儿对此并不知情。但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高某与小三郝某婚外生子的事情终于曝了出来。原配吕某得知此事之后非常愤怒,不仅要求离婚,还希望能以重婚罪对高某和郝某二人进行刑事处罚。

  500万是否返还 三方争执不下

  然而,在两个女儿的劝解下,高某承认错误,表示不想离婚,不想放弃与妻子几十年的感情。吕某也同意继续维持婚姻,但前提条件是高某必须与郝某断绝一切不正当关系,且之前赠与的财产也要原数归还。

  郝某一方自然很难接受这一“人财两空”的要求。于是问题始终无法解决。

  无疑,赠与第三者的巨额财产的处理是案件的一个焦点,但财产的追回并不是吕某的最终目的。从稳固家庭关系的角度出发,吕某最为关注的其实还是高某与郝某不正当关系的彻底解除。

  也就是说,该方案注定是要将各方财产、家庭及情感利益均考虑进去,寻求一个尽可能使各方利益得以最大化的解决方案。

  在两个女儿的协调下,吕某同意将这笔钱给小三的孩子使用,但是如何制约这笔钱的使用情况呢?

  在律师的建议下,大家决定用信托协议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律师说法

  签信托协议 巨款打入第三方名下

  王小成律师提出,为了保障孩子正常的生活、教育、医疗,是否能将信托引入该案,采取民事信托的方式,将这笔钱放到受托人的手中,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图进行处理;由信托条款对这笔钱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吕某作为该部分财产的委托人,已经获得郝某信任的吕某之女作为该部分财产的受托人。同时,协议为信托的成立和终止设置了相应的条件,诸如将高某和郝某再次恢复不正当关系作为信托终止的条件之一。

  由于钱不在小三的手里,受托人是吕某的大女儿,这个方案获得了吕某的认可。对于小三郝某而言,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向老先生索要孩子的抚养费,将无法取得这么高额的抚养费,因此,对于这个抚养费信托方案她也表示同意。

  信托协议条款的设定解决了委托人吕某对于高某和郝某再次旧情重燃的隐忧;吕某作为名义上的财产控制人,可以缓解其对于郝某的抵触情绪,有利于案件的早日解决。

  获各方认可 婚外情案完美收官

  达成信托协议后,郝某将500万转入受托人,也就是吕某大女儿在银行开立的专门的账户内。根据协议额度,吕某的女儿每年将一定的钱款打入孩子监护人郝某的账内。

  根据协议约定,当郝某的孩子年满22周岁时,这笔钱剩余部分将一次性给付孩子,由孩子自己进行支配。

  法律规定,受托人必须依照信托协议进行执行,如果不执行,就违反了受托人的职责。受益人可以要求受托人履行协议,严重的情况下,受益人可要求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如果吕某的女儿没有按照协议每年打钱款给郝某,受托人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为受益人是有受益权的,郝某可以依据《信托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起案件是信托首次试水婚姻家事案件,也是信托在民事领域的初次探索。处理结果得到了各方的一致认可,一起因婚外情导致的婚姻保卫战最终以双赢的局面完美收官。

  什么叫信托

  信托的四个特点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将其财产所有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并在指定情况下由受益人获得收益。

  1.设置高度灵活:体现在信托条款的设置和信托当事人身份的确定上。

  2.财产相对独立:信托财产在名义上属于受托人,但实为受益人的财产,必须与受托人之固有财产相区分,独立于受托人。

  3.债务隔离功能: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设立后,除了明确的例外情形外,委托人、受托人的债权人对信托财产没有任何的请求权;受益人的债权人虽然可以强制执行受益权,但其不能直接对信托财产有任何的请求权。同时,信托财产不能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遗产或破产财产;受益权可以继承,但受益人的继承人无权通过信托直接继承信托财产。

  4.连续管理性:指信托一旦成立,除信托文件有例外规定之外,信托财产不因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的死亡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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