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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税收政策 卖一套房子涉及6种税-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专家解读税收政策 卖一套房子涉及6种税
发布时间:2009/4/15 9:47:17
来源:合肥晚报
  
  李女士问:我有一处房产想于近期转让,请问要缴哪些税?可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个人转让房产涉及的地方税收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差额征收营业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7号文件,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个人住房转让前后一年内购房(包括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重新购房),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局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据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著名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住房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刘女士问:个人转让房产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答:1、到房产局管理部门填制统一制式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后加盖“基准房价”印章。

  2、到房屋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房地产税收征收窗口”,凭申报材料进行纳税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审验后退回)和复印件:所售房屋房产证、购房时契税完税证明,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售房合同(需持有统一制发并经房产局核定后加盖“基准房价”的《存量房交易合同》),购房发票,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审核确认是否可享受税收优惠,并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后,出具“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4、纳税人凭“房地产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到房地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手续。

  房地产税收 税收旨在促进房市稳定

  杜先生问: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听说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出台了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请问对房企会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答:正当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出台了新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取代《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6]31号,总的来说,新31号文可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善经营减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下调了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下限标准。

  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此前的规定是20%;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此前的规定是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此前的规定是10%。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和以前的规定没有差异,但是需要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取消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规定。

  根据[2006]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要视同销售。有两种情况可能出现:一是为了融资需要,企业将部分未售出产品办作自己的房产证用做抵押,税收处理上应视同销售,补征税款;二是企业将长期不转固定资产已完工开发产品对外出租,不仅缴纳各项租赁税费,而且折旧费用不给扣除,企业负担加重。而新31号文件取消了转作固定资产视同销售的规定,不仅不征有关销售税费,同时还可以按期扣除折旧费用,大大减轻房企负担。

  第三、遵照新税法精神,采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表现在:

  (一)集团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利息,允许税前扣除,方便企业融资。

  过去,为了融资方便,很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在集团各使用借款成员企业分摊,但成员企业不能扣除相关的利息。新31号文采用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采用谁使用谁分摊原则,但借入方需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方可扣除在使用借款的成员企业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这也是一大实际肩负政策。

  (二)明确列举了三项预提(应付)费用,提前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房企公益配套的积极性。

  与原31号文相比,在税收成本确认上新31号文有所突破,还是尊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以上(一)、(二)都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和限制标准。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第四、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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