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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置业等三起内幕交易曝光 将追究刑事责任-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创兴置业等三起内幕交易曝光 将追究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9/5/13 22:47:15
来源: 厦门商报
   证监会通报创兴置业等三起内幕交易案

  涉案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2日,中国证监会就创兴置业等三起内幕交易案件的调查情况向媒体做了通报。

  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2007年6月证监会对厦门创兴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讨论定向增发方案期间发生的涉嫌内幕交易问题进行调查。经行政调查发现,创兴置业第一、二大股东的控股股东———上海祖龙景观开发有限公司,在创兴置业运作定向增发期间,通过与其关联的公司大量交易创兴置业股票,涉嫌构成《刑法》和《关于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所规定的单位内幕交易犯罪。在此期间,创兴置业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及其妻子的账户也参与交易创兴置业股票。

  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2008年5月证监会对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立案稽查。经行政调查发现,高新张铜股份有限公司及总经理郭照相等部分高管人员存在欺诈发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内幕交易、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行为,不仅违法证券法律法规,其中部分行为还涉嫌犯罪。

  根据日常监管发现的线索,证监会于2008年11月对四川省某上市公司重组期间发生的涉嫌内幕交易问题立案稽查。经行政调查发现,作为重组双方的重要参与人员,某商业银行济南分行的营业部主任李某和山东省某工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张某在重组期间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大量交易上市公司股票,获利巨大,涉嫌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

  上述三起案件均已完成行政调查,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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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通基金案“初步看属个人问题”

  对于社会较为关注的融通基金案,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初步看来该案属“个人的问题”。

  自2006年以来,一位名叫周蔷的散户跟随新蓝筹基金、通乾基金共同出现在新中基、海南海药等4只个股的十大流通股东中,获利已近2000万元。周蔷买入个股的时机非常蹊跷,要不是在其买入后不久融通系基金开始大举进驻,从而拉升股价;要不就是其精准抄底融通系的被套股,而融通系随后也开始奋力“自救”。

  这一现象被媒体披露出来后,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关注,监管部门也在第一时间做出了反应。在发现媒体报道提供的线索10分钟内即布置进行核查。4月13日,证监会对该案正式立案调查。

  目前该案调查阶段工作已经完成,进入后续审理阶段。

  上述负责人透露,调查显示“确实有基金公司某位从业人员涉嫌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从事了不当的行为。但最终的结论要看案件审理最终认定的结果。”据悉,调查中发现上述“个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做交易,违反规定,不该交易的情况下做了交易”。二是“违背了作为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一些规定,从事了一些不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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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利2万块

  某券商高管内幕交易被处罚

  中国证监会12日通报,其近期对某证券公司高管人员金某及其配偶余某在证券公司运作借壳上市期间发生的内幕交易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并处等值罚款。

  经调查,2006年底,金某所在券商的大股东计划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并通过资产重组实现券商借壳上市。经过前期筹备,2007年1月18日,券商大股东和中介机构确定了拟收购上市公司的目标和方案,通知券商总裁助理金某联系目标上市公司的相关人员。1月19日(星期五)和22日(星期一)两个交易日,目标上市公司的股票连续涨停。1月23日该上市公司停牌,宣布公司有重大事项正在沟通磋商。

  金某用其岳母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开户资料显示该户代理人为金某。该账户资金来源于其配偶余某银行存款账户,余某自称为该账户的操作人。该账户于2007年1月19日通过网上交易买入拟收购上市公司股票5万股,1月22日全部卖出并获利2万余元。

  中国证监会认定金某和余某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2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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