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站首页 - 二手房 - 新房中心 - 写字楼 - 家居 - 装修 - 房产金融 - 免费发布 - 视频看房 - 楼市杂志 - 评论 - 合同 - 国家政策 - 房产知识 - 互动社区
您目前所在的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写字楼新闻
后悔权制度并不很重要 花哨词汇取悦公众-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后悔权制度并不很重要 花哨词汇取悦公众
发布时间:2009/6/16 23:42:34
来源:经济参考报
    “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特别是对于电视直销商品。还要增加消费者安宁权制度。增强公权力的行为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

  消费者听信了商家的广告买了商品,使用了商品之后,发现上了当、受了骗,这是因为消费者在决定购买该商品的当时缺乏足够的冷静。在这种现实境遇下,建立所谓的冷静期制度,也就是后悔权制度可谓正当其时。可笔者要问的是,这种听起来让人热血沸腾的后悔权制度能否奏效,起到实实在在的作用呢?

  不管是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包退权也好,后悔权也罢,都是同一层意思,只是表达方式略有不同而已。在消费者的包退权一直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哪怕是明确了后悔权,后者的命运又会强到哪里去呢?

  在欧美国家,根本就没有所谓的后悔权等听起来无限悦耳的制度,按理说,那里的交易秩序应当相当混乱,消费者权益应该无从保护才对,然而现状恰好相反。这到底是为什么?不是因为那里的商家都更加讲信用,而是在每个人的心里,都建立了一种买卖自由的思维定式。

  保护消费者权益,绝不是要规定什么后悔权,拿这种花哨的词汇来取悦公众,而是全面贯彻落实好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让法律充分动起来,如果做到了这些,即使没有好听的后悔权,却一定会有好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Copyright© 2006 www.shoukaoshou.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版权所有
北京通州云景东里10号0604室 TEL:+86(10)88789402 13132282109
E-mail:bjbangonglou@126.com QQ:5651564 京ICP备2024054193号-1  技术支持:手靠手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未经本网站书面许可不可转摘 北京租写楼就找北京手靠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