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广州公积金新政映射公共政策制度缺失
国内公积金不论在政策制定还是管理体制的完善或是整个制度的发展方面,都已经到了考虑进一步改革完善的时候了。 近日有消息称,广州7月1日起实行公积金按月提取,但不能提现,账户需保留半年的缴存额。此外,异地购房提取公积金有限制政策及10种重大疾病可申请提取公积金成为本次调整最受关注的三个焦点。 本次调整的一个重要背景是,广州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夏卫兵透露,广州的公积金贷款当期每月缺钱约6亿。据介绍,广州公积金当前每个月的归集额约为17亿,但是每个月的提取额约为12-13亿,外加每月10亿的贷款额,当期月差约6个亿。因为有多年的积累,短期内广州公积金并不差钱,而长期可能就难以持续。 因此,本次广州公积金的调整,对于提取的限制成为了重点,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及购房者的热议。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副研究员丛诚在接受观点地产新媒体采访时指出,夏卫兵告之的计算方式并不准确,说“每月差6亿”有夸大之嫌。丛诚表示,如果按照每个月公积金提取额为12亿计算,那么估计有8亿元会再次回流到公积金资金池中。 “如果是已经购房的人做还贷性提取,这些钱最终是回流到公积金资金池的。而按最保守计算,12亿的一半都会回流,至少是6个亿,那么提取和归集也应是达到平衡。说每个月亏6亿是扩大了公积金的资金紧张状态。”丛诚解释。 丛诚表示,广州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虽然从宏观上能增加公积金资金的积累,但在微观上却损害了缴交人的还款能力和合法权益,丛诚强调,公积金这类的公共利益一定是建立在微观利益之上的。 以下为丛诚先生就“广州公积金调整”接受观点地产新媒体采访的实录: 丛诚:这次广州的公积金调整主要是三个方面。一个是原来每半年可以提取一次,现在改为每个月都可以提取,同时要保留6个月的存款额;二是异地买房不能再提取了,原来是可以的,除了部分佛山项目可以;三是10种重大疾病可以提取。 我看见很多人质疑,我觉得这些质疑不见得没有道理。 先谈“大病提取”。我认为这是比较人性化的安排,过去在上海、北京如果生病是不可以用公积金的。公积金只可以专款专用于住房,公积金和人的其它的、非住房需求被割裂开来,比如说看病、养老等。那现在在这些之间建立一些人性化的联系,我觉得是很人性化的举措。那么这个应该是顺应趋势、以人为本。同样一个人的保障的资金应该在某些情况下建立有机的联系,过去完全的割裂开来也是不对的。 据我所知,比较多的城市在公积金政策方面,把提取公积金用作首付款和提取公积金用作还贷或月供是有一些限制性的政策,比如像广州的提取周期从原来的6个月缩短到1个月。今年年初,北京也有了类似的改变,这样的政策就是便利了老百姓。 过去,一方面是受计算机系统的制约,管理不是很到位;另一方面,在指导思想当中也是对公积金的提取设置了一些门槛。主要的理由是,公积金是一个互助体系,也就是“我帮人人,人人帮我”。也就意味着哪怕自己要用公积金,也要留一定的资金放在这个互助体系中去帮助别人。这就是过去的理论依据。 但是我感觉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值得推敲的,因为这种互助应该是一种“错时性”的互帮互助。那么就意味着当一个缴交者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时候,他没有要用公积金的资金的时候,那么他的钱存在互助体系中,像一个资金池一样。他这是在帮助其他人了,那么如果他自己要使用的时候,这个时候应该更多的体现是别人来帮助他。因为公积金的体系决定了,既不可能所有人都在同时使用,也不可能所有人都不用。 这个就是大家都在缴,但是一部分人使用,一部分人不用。
从具体的某个人来讲,这就实现了“错时性”的互帮互助:他不用的时候去帮别人,他有用的时候别人来帮他。这是从时间上来讲。 从空间上来讲,在某个时刻,一部分人在帮另外一部分人。按照这样的观点看,现在国内一部分地方实行的包括首付款提取的进行了限制。比方说有人买房要100万,首付款20万,他的公积金账上已经有8万了,但是这个城市规定这8万不能提取出来,而是要另外去掏20万。本来是可以只给12万,另外的8万就从公积金上来出,但是因为有了这样的限制,那就只能找人去借,或者进一步储蓄,推迟买房,再或者在贷款的时候只能去贷80万。 但过了一段时间,在还款期间,有的城市规定可以用公积金还(像广州现在就可以每月提取,只要提取额不超过总的按揭额),但是有的城市如果首付款限制,就意味着本来只要贷72万,却也要贷80万,那就要为多贷的8万去付利息。这在一定的程度上说是不合理的。 广州这次规定为什么要保留6个月?广州的解释是现在公积金的贷款需求很大。理论就是公积金是互助的,如果大家都来贷又不采取限制性的措施的话,就会没有足够的钱来贷,所以才出台这种限制性的举措。动机还是为了让公积金能为更多的人服务,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种出发点在微观上来讲还是值得推敲的。 这种互助应该是“错时性”的互助。对于很多已经缴交的人来讲,实际上公积金缴交的资金应该更多的作为一种还款能力。因为公积金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们有专项的住房储蓄资金,那么在没有进行买房的时候,缴交人的住房公积金储蓄是留作未来的支付能力需要。一旦进入购房还贷的阶段以后,实际上每个月缴交的公积金应该是构成一种具有保障性的还款能力用于月供。 现在由于限制了6个月不能提取,实际上是限制了一笔法定的住房资金不能发挥其住房支付能力的作用,那么就个体而言,缴交人或者说已经处于还贷的人来讲是违背了公积金继续按月足额缴纳的初衷。 互助不是体现在这个时候还要继续去帮别人,而是“错时性”的。在空间上,是这群人去帮另外一群人,我觉得这个才是互助的基本概念,而不是说在接受帮助的同时还要继续去帮别人。这也是在实践中对互助原理和机制的误解。 尽管增加了异地购房提取政策的限制,但对佛山还是网开了一面。那么为什么对佛山能网开,对再远一点就不能网开了呢?因为人们现在的就业地跟居住地之间当然具有某些内在的联系,比如“就近”。但是也不能够因此限制人们就业地和居住地选择的自由。这从道理上来讲也是缺乏依据的。 缴交的公积金主要还是用于自己的住房消费,不应该有这样的限制,最好的例子是现在珠三角八个城市都能够互贷了。既然贷款能做到,为什么积蓄反而不能做到呢?这不是一种倒退吗?积蓄本来就是以自己的钱到异地去买房,但现在反而是积蓄不可以,贷款可以,这是说不过去的。而且异地贷款现在也不仅仅是珠三角八个城市可以了。还有北京和秦皇岛、大连和周围的几个城市、武汉和周围的几个城市也已经开始实行。 这三个调整我认为从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角度来说,出发点是好的,是希望能够通过某些限制性的政策来渡过当前资金供不应求的阶段性的状况。但这里面要准确把握公积金制度的原理,包括互助的原则。互助绝对不是让一个人在接受别人帮助的同时还要去帮助别人,这是对互助原理的错误理解。 从更深层次来说,老百姓对广州这次调整的质疑和广州公积金资金供不应求的事情,实际上暴露了在公积金管理上采取一个城市封闭性运作机制的弊端。现在公积金都是城市内封闭管理,而不能跨区域甚至跨省市或是全国性管理,也不能进行拆借。而且,公积金的资金和银行的信贷资金也是完全割离的。 因为过去在房地产市场还未发展起来的时候,公积金是全部就业者缴交的,而贷款人是少数,所以可以应付。现在像广州这样的城市包括其他一些大城市,再采用这样的城市内封闭的资金管理模式是已经不适应了。应该把这种封闭打破,变成开放性的,建立公积金资金的融通机制。比如广州的公积金不够,上海资金有多可以到上海借,上海不够还可以到别的地方去借。相互可以拆借,跟银行的道理一样。 还有我看见有专家呼吁应该搞听证。同样地,我认为也暴露了这种公积金制度的制定及涉及到公众性的政策制定的缺失,包括养老金、医改等等。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很多涉及到公众性的、在公共管理领域的政策要增强老百姓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性。当然从公积金的法律来讲,有一个公积金管委会,按照法律的要求,公积金管委会要有缴交人的代表,所以在这个方面有一定的道理的。 尤其公积金的管理还和其他的管理不一样,因为公积金法律产权的权属是属于每一个缴交人的。他的产权在法律上是界定的非常清楚的,那么更加应该体现产权人或资金的所有权人在政策制定中享有一定的话语权,或者至少也是制定的过程应该有参与。 这不仅仅是广州,还包括了全国很多城市,以及别的公共区域法规的参与都要加强。所以我感觉广州公积金提取的争议,要从更深地去理解。同时因为去年年底温总理提到的要用公积金来建设经济适用房,那么后来也有专家讲这不符合老百姓的利益。所有的这些相关的争论,暴露了国内公积金不论在政策制定还是管理体制的完善或是整个制度的发展方面,都已经到了考虑进一步改革完善的时候了。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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