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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物业税5年内难征 可在现有税制上升级
发布时间:2009/6/25 18:18:44
来源:信息时报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周文) 物业税如同个人所得税一样备受关注。在昨日举行的第四届“岭南财税论坛”上,广东商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姚凤民认为,5年内物业税都难以开征。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指出,要征收物业税,首先要把中国房地产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使名目繁多的税费变得清晰简洁。

  经济危机应轻征赋税

  早在上个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要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包括研究开征物业税,该工作将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一同负责。

  早在2008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上,物业税首次出现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该决议曾提出要“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批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四省市为房地产模拟评税试点地区,至此,包括首批的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

  学者认为,作为成熟税种,物业税在西方国家已经运行多年,其本质是对自有房屋及土地等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而牵涉到房地产的物业税,作为一种新的财产税,以何种形式出现,物业税的目的和作用是什么,是各方关注的问题。

  我国著名财税学者,天津财经大学首席教授李炜光教授认为,物业税理论上可以起到调节公平尺度、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而且也确实能给政府提供稳定的税收来源。由于经济下滑已经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出现紧张,在当前各级政府刺激经济的背景下,由于政府开支增加使得地方政府的财政风险加大。经济危机形势下,当务之急不是增加税收,而是轻征赋税,把钱尽可能多地留在民间企业和居民的口袋里,增加大家的可支配收入。

  应给予地方政府开免权

  “从法理上说,物业税是对公民一部分财产权的剥夺,因此,一定要把民主机制引入物业税领域,税权归属一定要明确,政府应取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明确授权,并给予地方政府以一定的开征、免征的权力,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边界应当清晰,并立法固定下来。立法程序一定要公开、透明,保证社会公众在相关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拥有有效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不能再像原来的那二十几个税种一样,绕开人大自定章程,强迫大家遵行。不经人民认可的赋税征收,缺乏合法性”。李炜光认为。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研究中心主任杨卫华认为,目前完全开征物业税的条件还不十分成熟。无论从物业税的纳税主体,还是具体税种安排来看,都需要明晰健全的产权制度做基础。

  在现有税制上“升级”

  物业税开征后高企房价会不会降下来?李炜光认为,目前的房价构成中,税费及房产商利润占到60%,建筑成本只占40%。购房者买一套房子的钱中,有30%~40%是缴了各种税费。如果开征“物业税” 则将彻底改变这种商品房价格的构成方式,将这些费用分期由政府收取,均摊到房屋的保有阶段。如此一来,开发商不必集中将如此多的税费一次性交纳,开发成本必将大幅度下降,商品房价格也就有可能下降。

  此外,与会专家认为,不一定要推出一个新税种,可在现行税制基础上进行“升级”。杨卫华认为,要征收物业税,首先要把中国房地产的税收制度进行改革,使名目繁多的税费变得清晰简洁。姚凤民认为,物业税开征至少5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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