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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一地两证事件:终行政复议致久拖不决-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北京首例一地两证事件:终行政复议致久拖不决
发布时间:2009/6/26 21:44:57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我是北京首例‘一地二卖’案的主角,也是受害者。”北京大兴华房地产集团董事长(以下简称大兴华)刘弘睿当着北京众多媒体记者和律师的面,给自己作了一个这样的定位。日前在京举行的北京首宗“一地二卖”现象暨土地权属纠纷法律研讨会,揭开了这起历时数年仍未解决的纠纷背后并不复杂的故事。

  行政复议被驳回

  据大兴华介绍,2007年11月,该公司员工在巡视兴华园小区时发现兴华园二期开发预留地已被北京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发)侵占并建起了楼房。当即,大兴华有关人员与福发进行了交涉。不料,福发有关人员理直气壮地表明该宗土地归他们所有并出具了《土地证》,这使得大兴华人员非常惊诧:这块地明明归大兴华使用,国土局怎么又批给了福发?为此,大兴华找到大兴区国土局,但区国土局未做任何答复。万般无奈,大兴华于2008年1月9日向北京市行政复议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大兴区2005年4月29日所发京兴国用眼2005出演第082号土地使用证,因为该证上的土地有部分跟大兴华持有的京兴国用眼2000出演第143号土地证重合。

  2008年1月10日,北京市行政复议处正式受理了大兴华的行政复议申请。2008年3月7日,市政府行政复议处通知大兴华,以“案件情况复杂”为由,决定延长复议期限30日。2008年3月31日,行政复议处又以“因案件审理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确认”为由,终止了行政复议。对此,大兴华向市行政复议处正式提出异议和明确答复申请,大兴华认为:本案件究竟是需要哪个“法律适用问题”应该向复议申请人明示;大兴区国土局重发土地证事实清楚,错误明显,复议处不应以根本不成立的理由替行政部门的错误进行遮掩。之后,大兴华又数次去人、去电、去函,请求行政复议处能给予明确答复,但行政复议处均拒之不理。在此期间,大兴华也怀疑自己的《土地证》是否真的失效,为此,大兴华专门到市国土局查询大兴华土地证的合法性。市国土局于2008年11月12日书面明确答复,“经查,京兴国用眼2000出演第143号的土地证,土地使用权人为你单位。该证现由你单位持有。”大兴华又将市国土局的书面答复告之市行政复议处,仍无下文。

  必须纠正但就是不予纠正

  与会的中国土地房产法律中心顾问杨重光个人认为,土地使用权证被两个主体掌握,这是法律文件所不允许的。从获得土地证的时间来看,大兴华在先,福发在后,一个是2000年,一个是2005年,谁在先谁就拥有优先权。另外,土地作为一个空间,谁已经拥有了这个空间,国家法律也承认了,那就必须承认拥有者的功能权利,这一权利是具有排他性的。两个土地证,不仅是两个开发商之间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这块居住用地上一些用户以及相关小区居民的利益,这一现象必须纠正。

  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孟宪生提出,大兴华对这块土地拥有不可争辩的土地使用权。2005年的土地登记是一份错误登记,不管是谁造成的,总之都要承担责任。不仅要将登记改正过来,而且土地上已经建房了,土地无法返还了,还有一个怎么赔偿的问题。孟宪生认为这是一起侵权纠纷。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志同提出,涉案的土地原先是作为学校和绿地使用的,大兴华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前已经有了规划,任何一家单位开发建设,都应该按照规划许可的范围和用途进行开发,福发也取得了规划证,但是用途却变成了商品房。作为规划部门,在审查发放规划许可证的时候,肯定没有尽到责任。国土局应该审查这块土地是不是符合规划,是不是存在权属冲突,这是很容易查清楚的。按照2007年的政策,土地出让需要公开招拍挂,如果依法公开出让,大兴华很有可能提出异议,一旦异议成立,也不会出现国土局再把证发给福发的事情。有没有依法进行招拍挂,需要大兴华和相应的主管单位进一步审查。

  北京市行政复议处的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依照的是行政复议法条例第41条的规定,北京金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思东认为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据《行政复议法》41条规定,只有案件涉及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问题时才可以终止,而且应该及时地向有权确认的机关,主要是人大常委会申请确认,北京市行政复议处是否真正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是否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了确认申请,并向大兴华进行了明示。马四东认为,行政复议处的人员利用这条法律规定无辜地终止了大兴华的复议申请,实际上进一步侵害了大兴华的合法权益,也导致行政案件迟迟不能解决,损失进一步扩大,对社会造成非常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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