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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首批人才租赁房房源八月下达 申请条件一览-手靠手写字楼信息网
厦首批人才租赁房房源八月下达 申请条件一览
发布时间:2009/7/11 18:01:14
来源:厦门日报
   首批人才租赁房房源八月下达 

  《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和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于2008年公布实施以来,用人单位和人才反响热烈,首批申请购买人才住房的人才已经办理购房手续,首批租赁人才住房申请人已经评分,根据规定须待租赁房源下达后即可进行评分公示、选房等后续工作,预计房源将于今年八月份下达。

  什么人可申请人才住房

  (1)在我市辖区内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事关系、户籍均在本市,遵纪守法、表现良好,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职在岗人才。(2)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申请人的父母具有本市户籍、在厦无任何房产且近五年内在厦无房产交易的,可参与申请。(3)在厦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包括房产已交易的,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其中退出租住住房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什么人可申请人才租赁房

  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人才租赁房:(1)在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2)在企业工作,具有本科学历(含经认定的留学人员的学士学位),且在厦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申请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平均月薪酬(以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据)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

  人才租赁房具有以下优惠:根据《办法》的规定,我市每年将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才住房,供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租赁,采取公开评分的办法确定租房对象,并由政府给予60%的租金补助。

  什么人可申请购买人才住房

  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同时具有硕士学位及副高级职称;(2)在厦具有一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且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3)在厦具有三年以上与申请时同一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且具有硕士学位。

  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有以下优惠:根据《办法》的规定,我市每年将提供一定数量的人才住房,供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购买,采取公开评分的办法确定购房对象,人才住房的售价与保障性商品房相同。

  提醒

  ●人才住房受理时间:正常上班时间

  ●地点:湖滨北路98号(财经大厦一楼)

  ●联系咨询电话:5398980 5106000

  ●邮箱:HR@xmr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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